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4年度,43號
IPCA,104,行專訴,43,20151008,3

1/2頁 下一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
原   告 德國商‧朵山藍特耶斯股份有限公司(DOOSAN LEN
             TJES GMBH)
代 表 人 安德列斯‧卡賓斯基ANDREAS KARPINSKI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黃毓傑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韓薰蘭
參 加 人 日商三菱日立電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泉元Izumi Hajime
訴訟代理人 高山峰專利師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廖文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4 年2 月11日經訴字第104063001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至2 、4 至5 舉發不成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被告就公告第I276609 號「海水處理方法及海水處理裝置」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作成「請求項1 至2 、4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起訴聲明原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 就第94123790號(按:此為申請號)『海水處理方法及海水 處理裝置』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作成『舉發成立,撤銷專 利權』之處分。」(見本院卷第6 頁),嗣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當庭變更為「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至2 、4 至5 舉發 不成立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命被告就第94123790 號『海水處理方法及海水處理裝置』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 作成『請求項1 至2 、4 至5 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 分。」經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本院卷第177 至178 頁),依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2 項規定,自應允許 。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訴外人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菱重工業公司 )前於94年7 月13日以「海水處理方法及海水處理裝置」向 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同時以其於西元2004年8 月20日向日本 提出之2004-241520 號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 為第9412379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76609 號 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 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訴外人三菱重工業公司則 於102 年12月30日提出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 案經被告審查,認上開更正本符合處分時專利法第67條第1 項第1 、2 、3 款及第2 、3 、4 項規定,准予更正,並依 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以下將更正後之專利簡稱系爭專 利),於103 年6 月11日以(103 )智專三(五)01058 字 第103207865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2 年12月30日之更 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2 、4 至5 舉發不成立。請 求項3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就前揭審定書中有關「請 求項1 至2 、4 至5 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訴 願,經經濟部於104 年2 月11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015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訴外 人三菱重工業公司於本件訴願決定作成後、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前,將系爭專利讓與參加人日商三菱日立電力系統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三菱公司,見本院卷第53頁),本院因認本件 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 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證據2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⒈由證據2 說明書第3 頁可知,第2 步驟中的混合海水出口 處,其pH值可達到6.5 以上,熟習技藝人士自能將兩者直 接且無歧異地得知,第2 步驟的下限pH值必為其前一步驟 (即第1 步驟)的上限pH值,故在第1 步驟所排出的混合 海水理應最高pH值為6.5 ,況系爭專利說明書業已自承, 考量到設備規模和節省能源的面向,在第1 步驟pH值以 6.5 為上限乙事,顯然為業界所公認的技術門檻,而為系 爭專利或業界所承認之先前技術。
⒉再者,由證據2 說明書第2 頁第3 段記載可知,證據2 為 了不讓混合海水釋出SO2 破壞大氣環境,同時符合水體保 護原則,而設定混合海水出口處的混合海水達到pH值6. 5 以上始可排放,而中國大陸的規範僅要求曝氣處理前的pH 值要達到5以上,證據2 以pH值6.5 作為曝氣後的排放限



制值,即是出於避免混合海水釋出SO2破壞大氣環境的設 計理念所致,而並非直接引用國家的pH值5 標準。此外, 證據2 第4 頁第2 段顯然已考量到如何降低設備費用及運 作成本,以pH值6.5 為設計概念,兩者的海水循環的方式 ,在證據2 圖1 和系爭專利第5 圖殊無二致。
⒊基於證據2 已設定利用步驟2 之曝氣處理(其勢必提高pH 值)將pH值提高至大於6.5 ,且證據2 亦進一步例示大於 6.5 與6.8 之實施例,考慮到成本問題,熟習此技藝者根 本不可能會在步驟1 中就讓混合海水的pH值高於6.5 ,否 則即無實施步驟2 曝氣處理之必要。因此,依據證據2 之 整體揭示內容可清楚瞭解到,證據2 在曝氣前(即經過步 驟1 處理之後)的混合溶液之pH值必然小於6.5 ,加以證 據2 明確揭示步驟1 之pH值須大於5.5 ,此範圍完全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 所主張之範圍相同,足證系爭專利不具新 穎性。
⒋縱證據2 未明確揭示步驟1 之pH值固有地小於6.5 ,然證 據2 之實施例一的步驟1 海水混合比例(7,000 :38,000 )與系爭專利的海水混合比例(21,000:114,000 )完全 相同,在此情況下,所獲得之混合溶液的pH值理當實質相 同,是證據2 之步驟1 必然落入系爭專利所主張步驟1 要 落在5.5 ⒌被告及參加人皆主張系爭專利之圖4 顯示pH值6.5 時具臨 界點意義,若非經過長久實驗無法輕易思及,而主張系爭 專利具進步性云云。惟系爭專利圖4 所表達的內容,主要 在於混合溶液之pH值為大於5.5 時即不會感受到令人不舒 服之臭氣,有鑑於證據2 已揭示pH值大於5.5 之技術手段 ,其必然固有地產生抑制惡臭之技術效果,故系爭專利所 主張範圍在抑制惡臭的效果上自無臨界性的意義。退步言 ,縱認專利權人所欲主張的臨界性是該發明之方法可以將 所釋出的SO2 降到最低量,但系爭專利所主張之pH範圍是 小於6.5 ,甚至連等於pH 6.5之狀況皆不在其所請求之範



圍內。亦即,該發明之方法亦未能達成將所釋出的SO2 釋 降到最低量之效用,則系爭專利現行界定內容實無法達到 其所宣稱之臨界性意義,即無法依此主張臨界性來彰顯其 與證據2 之差異。
⒍依證據2 所提出之五組數據,其曝氣總流量幾乎與系爭專 利相近無幾,況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功效僅強調曝氣後pH 值相較第1 步驟有所提升,在上述五組數據亦能達到相同 功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可專利性。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2 、4 及5 亦不具可專利性: 雖然證據2 所示的五組曝氣總流量數據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項2 ,且pH值未上昇到7 以上,但系爭專利所適用的狀況是 在混合海水和空氣均滿足0 ℃、1 大氣壓的理想狀態,參酌 證據2 說明書第1 頁第2 段,證據2 所克服的是火力發電廠 的排放混合海水問題,其室溫和海水溫度原本就有差異,若 考慮到溶氧指標、洋流變化所導致海水鹽度及pH值變化問題 ,即可說明未限定混合海水和空氣於「0 ℃、1 大氣壓」狀 況的請求項2 ,在熟習技藝人士的認知下,已足以由證據2 說明書第5 頁的例一證明不具可專利性。至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4 和5 均為實現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方法的物品專利,並 未相較於請求項1 貢獻更多具可專利的技術特徵,亦應不具 可專利性而無效。
㈢聲明求為判決:⑴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至2 、4 至5 舉發不 成立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⑵請判命被告就申請第9412 3790號「海水處理方法及海水處理裝置」發明專利舉發事件 ,應作成請求項1 至2 、4 至5 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 分。
三、被告抗辯:
㈠證據2 之所以將「裝置最終出口(排放至海洋)」(相當於 系爭專利之「第2 步驟」)之pH值限定應大於6.5 ,乃單純 為了對應中國之海水排放數值,假設證據2 之發明人欲將相 同之技術思想轉向其他國家申請專利,勢必會為了因應其他 國家的海水排放標準而更改其pH值之下限值。例如:若證據 2 之發明人欲轉向泰國申請,其勢必更改pH值為pH>7,則套 用原告上開推論之方法,證據2 將會限定其「第1 步驟」pH 值之上限值為7 ,而非6.5 。顯見,證據2 中其「第1 步驟 」之pH值之上限值並非永遠恆定為6. 5。又以證據2 實施例 為例,實施例一之排水pH值>6.8,且未就海水混合階段(相 當於系爭專利之「第1 步驟」)之pH值之上限值進行任何限 定,當第1 步驟中的混合海水之pH值假設被調整為6.6 時, 於第2 步驟中排放至海洋之混合海水的pH值可被調整至6.9(



此處pH值舉例以>6.8的數值6.9 為例) 。此時,第1 步驟中 的混合海水之pH值超過6.5 ,與系爭專利第1 步驟中pH值的 範圍為5.5界點之 意義,除可抑制混合海水時之臭氣外,並可進一步獲得海水 混合裝置的小型化,有效降低設備費用及運作成本。綜上說 明,可知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將「第1 步驟 」(海水混合階段)進入「第2 步驟」(曝氣階段)之pH值 的「臨界值」(上限值)限定為小於6.5 之技術特徵,故證 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亦非熟悉該項 技術者根據證據2 所能輕易思及,故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海水處理裝置係請求項1 之海水處理方 法的運用記載形式之發明,除界定「第1 步驟」(海水混合 階段)進入「第2 步驟」(曝氣階段)之pH值,並明確界定 「噴嘴流量x 」及「曝氣總流量y 」須符合請求項1 所指定 條件之技術特徵,然證據2 並未揭露該技術特徵,亦非熟悉 該項技術者根據證據2 能輕易思及,故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4 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請求項5 為請求項 4 之附屬項,既然請求項1 、4 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則請 求項2、5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
㈣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部分:
㈠證據 2 無法否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新穎性、進步性: ⒈原告自承其所謂證據2 實施例一第一步驟的pH值為6.1 係 其自行依據例示之含硫海水與新鮮海水之pH值計算得出, 並非基於證據2 之揭示,可見原告無從證明證據2 已揭露 第1 步驟的pH值為6.1 之事實,更無從證明證據2 業已揭 露第1 步驟的pH值為6.5 之事實。
⒉原告業已承認依照證據2 之實施例一,證據2 於進行第二 階段之曝氣時,至少可提升0.7 以上之pH值,則即便依據 證據2 實施例一揭示之數據,即第2 步驟之pH值需大於6. 8 來計算,於證據2 實施例一中,第1 步驟進入第2 步驟 之pH值至多僅為6.1 ,亦未達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揭露之 6.5 的「臨界值」。
⒊原告業已承認熟悉該項技術者會考量到各國pH排放標準並 不相同,自會調整「第1 步驟」中混合海水的pH值範圍,



故顯見原告推論證據2 中「第1 步驟」之pH值上限值為6. 5 之理論基礎,乃係單純基於證據2 係已揭示「第2 步驟 」之pH值需大於6.5 之故而勉強拼湊得出之論據。 ⒋系爭專利之發明人將「第1 步驟」之上限值限定小於6.5 ,係為達到裝置小型化目的而經過技術分析,亦即pH 6.5 時氣體中的SO2(ppm)為0.007 ,而pH 7.0時氣體中的SO2( ppm)則為0.006 ,研究出即便於第1 步驟添加海水後使得 pH值超過6.5 後,已顯然對臭氣抑制的效果上並無顯著的 幫助,因此於第1 步驟中將pH值的上限值限定於6.5 ,具 有臨界點之意義,可抑制混合海水時之臭氣外,並可進一 步獲得海水混合裝置的小型化,有效降低設備費用及運作 成本,並非如原告所稱係基於化學反應所致,而證據2 從 未提及裝置小型化之技術思想,亦無揭露系爭專利中第1 步驟的pH值需小於6. 5之技術特徵,當然遑論能在標準的 技術操作模式下精準且可被預期的達成裝置小型化之目的 進而獲致系爭專利可達成之功效。
⒌證據2 僅規範「第2 步驟」之pH值可達6.5 以上,表示只 要其值高於6.5 即可,其值可為6.8 、7.0 、7.2 …等, 依此推論,則「第1 步驟」pH值之上限值亦可隨之變化為 6.8 、7.0 、7.2 …等。準此,何以得證明熟習技藝人士 能直接無歧異得知證據2 之第1 步驟的的上限pH值係恆定 為6.5 ?因此,原告謂系爭專利可為熟悉該項技術者依據 證據2 之揭示而可輕易思及者,實不足採。
㈡證據2 無法否定系爭專利請求項2 、4 至5 具有新穎性、進 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請求項1 之海水處理方法的引用記載形 式之發明,惟證據2 並未揭露第一步驟進入第二步驟的PH值 及「噴嘴流量x 」、「曝氣總流量y 」須符合系爭專利請求 項1 所指定條件之技術特徵,自無法否定系爭專利請求項4 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 、5 分別為請求 項1 、4 之附屬項,自亦具新穎性、進步性。
㈢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專利係於94年7 月13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於 96年3 月21日公告等情,有專利說明書附卷可參(見舉發卷 第16頁),因此,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 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 斷(下稱93年專利法),合先敘明。又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 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 明專利,93年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惟發明如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已為公眾 所知悉,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 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復為同法第22條第1 、4 項所明定。而發明有違反同法第 22條第1 、4 項規定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 關提起舉發(同法第67條第2 項規定參照)。準此,系爭專 利有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1 、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專利 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又 參加人之前手即訴外人三菱重工業公司曾於102 年12月30日 申請更正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審查後認符合專利 法規定而准予更正,於103 年6 月11日以本件舉發審定書為 「102 年12月30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之處分,並於 103 年7 月21日核准更正公告在案,因參加人並未就上開准 予更正之處分聲明不服,且該更正業經公告,是本件即以更 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審理,合先敘明。準此,本件爭點即為 :證據2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4 、5 不具 新穎性、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為一種在工業上具有實用性,可更加保護環境的 海水處理方法。根據以下二個步驟來進行海水處理:於海 水混合裝置20中將海水50混合在海水脫硫所產生的硫黃成 份吸收溶液(被處理溶液70)中來使pH值調整成大於5.5 並且小於6.5 的第1 步驟,及於曝氣裝置10中對第1 步驟 調整後的液體施以曝氣處理使pH值更為提高的第2 步驟。 於第2 步驟中,利用空氣供給裝置11,在符合下式(I ) 、(II)及(III )之噴嘴流量及曝氣總流量的條件下, 對海水脫硫所產生的硫黃成份吸收溶液施以曝氣處理(見 舉發卷第15頁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文新型摘要)。 y ≧0.526+0.0114x ……(I )
5 ≦x ≦35……(II)
y ≦1.32……(III )
⒉系爭專利要解決的問題在於,環境保護的問題愈來愈受重 視,然基於技術性或經濟性理由,習知以來所使用的石化 燃料發電等至今仍有多數還在運轉使用。而煤等石化燃料 燃燒時必備有要從廢氣等中去除硫黃成份用的脫硫裝置, 脫硫裝置雖有各式各樣,但大型發電廠等因需要大量的冷 卻水,所以多數是建設在面對著海的土地上,或從可以降 低脫硫處理營運成本等的觀點出發,利用海水進行脫硫, 即所謂的海水脫硫近年來是備受注目。海水脫硫,是於硫



黃成份吸收塔(脫硫裝置)中使廢氣和海水形成氣液接觸 ,由海水吸收廢氣中的SO2 然後將處理後的氣體排放至大 氣中。從硫黃成份吸收塔排出的海水,是排放至海洋或做 為再利用,但在排放至海洋前,為減少因排放廢水所造成 的環境影響,至少需先將排放廢水pH值提高至接近海水的 pH值。因此,含有高濃度硫黃成份的海水,是需要和通常 的海水進行混合的同時與空氣形成氣液接觸產生反應,施 以可提高pH值的處理後再排放至海洋。廢氣處理等所產生 的硫黃成份吸收溶液(說明書所謂硫黃成份吸收溶液,是 指硫黃成份吸收後的海水溶液),至今為止的技術是可使 pH值上昇至6.5 ,而一般海水的pH值是8.0 ~8.3 ,鹼性 度為110 mg/L(就CaCO3 而言),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要更 為降低的需求近年來很明顯有逐漸強調的趨勢,對於海洋 中的排放也要求需更加提高pH值。但從工業規模的海水脫 硫裝置(吸收塔)排出的溶液量,單以純混合海水的方式 要將其pH值提高成6.5 以上,是需要更龐大的海水量,很 明顯地是需要大規模的pH值調整用設備,導致設備的基本 費用變高。雖然也有海水混合的同時進行曝氣處理的案例 ,但卻沒有pH值已提高到7 以上的實績報告。再加上,對 於已吸收硫黃成份的海水不經任何處理的狀況下就施以曝 氣處理時,溶液所放出的有害SO2 的量會一口氣增加,所 放出的強烈惡臭讓人覺得不舒服,因此對於海水脫硫所產 生的含有高濃度硫黃成份的硫黃成份吸收溶液的處理,業 者的訴求是設備的規模、設備的基本費用及處理的營運成 本須降低,符合pH值標準要求,此外,還要能夠抑制惡臭 產生。在以上訴求的狀況下,系爭專利發明的課題是,提 供一種在工業上為實用性,可更加保護環境的海水處理方 法(以上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至9 頁,見舉發卷第14背 頁至13背頁)。
⒊系爭專利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為將曝氣中的各個噴嘴流量 和曝氣總流量設定成指定條件,或分2 階段來調整pH值。 系爭專利之海水處理方法,是在符合上開所述之(I) 、(I I) 及( III)之噴嘴流量及曝氣總流量的條件下,對海水 脫硫所產生的硫黃成份吸收溶液施以曝氣處理。而系爭專 利之海水處理方法,是包括有以下二個步驟:將海水混合 於海水脫硫所產生的硫黃成份吸收溶液中使pH值調整成大 於5.5 並且小於6.5 的第1 步驟;及,對第1 步驟調整後 的液體施以曝氣使pH值更為提高的第2 步驟。系爭專利之 海水處理方法,是於上述第2 發明的第2 步驟中,使第1 步驟調整後的液體pH值上昇成7.0 以上(以上參系爭專利



說明書第9 頁,見舉發卷第12 -1 頁)。
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圖,是以圖表化來表示式(I )、( II)及(III )的條件。斜線部表示式(I )至(III ) 的條件全部都符合的區域。按照符合式(I )至(III ) 的條件來進行曝氣時,是能夠有效率地使pH值提高到足夠 高的標準(程度)。此外,因能夠效率地提高pH值,所以 能夠抑制設備大型化。具體而言,曝氣裝置10,具備有能 以噴嘴流量為5 ~35 Nm3/h/m 並且曝氣總流量為0.58~1.3 2 Nm3/t-海水的條件來放出空氣的空氣供給裝置。為了要 在符合式(I )至(III )的條件下進行曝氣,只要針對 被處理溶液70的容量,根據各個噴嘴12的空氣供給性能, 對曝氣處理執行區域所要配置的噴嘴數量、噴嘴配置間隔 進行適宜調整即可(以上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至13頁 ,見舉發卷第11-1正、背頁)。
⒌系爭專利之海水處理方法於海水混合裝置20,是進行第1 次的pH值調整。於第1 次的pH值調整,pH值是以調整成大 於5.5 為佳。藉由將溶液的pH值調整為超過5.5 ,是能夠 抑制曝氣處理所產生的惡臭。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圖中 圖示著溶液pH值和氣體中平衡SO2 的關係。第4 圖縱軸所 示的氣體中平衡SO2 ,是表示溶液中的溶存SO2 量和氣體 中的SO2 量達到平衡時的濃度(ppm )。一般會讓人覺得 有不舒服味道的氣相中SO2 濃度的下限是為0.3 ppm 。即 ,SO2 濃度若超過0.3 ppm 就容易讓人覺得有不舒服的惡 臭。從第4 圖中,得知氣體中的SO2 為0.3 ppm 時若要達 到平衡則溶液的pH值是為5.5 。因此,在pH值調整第1 步 驟是將pH值調整為超過5.5 ,即使施以曝氣處理,也能夠 將被處理溶液改質成難以產生惡臭的溶液。要使被處理溶 液70的pH值超過5.5 時所需要的海水量,端視被處理溶液 的容量就能夠容易做決定。另一方面,被處理溶液70其典 型例的海水脫硫後的排水pH值大多數的狀況是降至為3 程 度。要將經海水脫硫後pH值降為3 左右的海水pH值,只以 通常的海水進行混合使pH值上昇至6.5 以上時,是需要非 現實工業規模的海水混合設備。即,pH值調整的第1 步驟 ,是先將pH值調整成6.5 以下,藉此能夠使海水混合裝置 20小型化(以上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4頁,見舉發卷第14 頁)。
⒍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圖係對其實施例進行說明,為要進行 海水脫硫及海水處理,是用泵浦從海洋汲取了海水50。所 汲取上來的海水其pH值為8.3 ,海水是以114,000 t/h 的 比率來汲取。首先,海水50是被供給至脫硫裝置(FGD )



30,使海水和煤等燃燒產生的含有硫黃成份的廢氣60進行 氣液接觸。廢氣是供給有1,650,000 Nm3/h ,脫硫後的廢 氣61是形成為1,600,000Nm3 /h 。硫黃成份吸收後的海水 (硫黃成份吸收溶液)在FGD30 的出口是為pH 3,以21,0 00t/h 的比率排出。接著,硫黃成份吸收溶液是被供給至 海水混合裝置20,從海洋汲取的海水50是和硫黃成份吸收 溶液形成混合,在充分形成混合後的時間點其pH值是為6. 1 。然後,調整成pH 6.1的溶液是被送至曝氣裝置10。於 曝氣裝置10中由空氣供給裝置11供給泡沫狀的空氣使溶液 形成曝氣。曝氣處理的條件是設定成:噴嘴流量為13Nm3/ h/ m,曝氣總流量為0.79 Nm3/t- 海水。每1 小時的空氣 80的供給量為90,000 Nm3/h。曝氣結束後的pH值為7.2 。 曝氣結束後的溶液是視為海水送還海洋(以上參系爭專利 說明書第16頁至第17頁,見舉發卷第10頁正背面)。系爭 專利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一所示。
⒎系爭專利共計4 項,其中第1 、4 項為獨立項,第2 項、 第5 項為分別依附第1 項、第4 項之附屬項(第3 項刪除 ),其內容如下:
⑴第1 項:
一種海水處理方法,其特徵為:包括有以下二個步驟: 將海水混合於海水脫硫所產生的硫黃成份吸收溶液中使 pH值調整成大於5.5 並且小於6.5 的第1 步驟,及對第 1 步驟調整後的液體施以曝氣使pH值更為提高的第2 步 驟,於上述第2 步驟中,在符合下式(I )、(II)及 (III )之噴嘴流量及曝氣總流量的條件下,對海水脫 硫所產生的硫黃成份吸收溶液施以曝氣處理,
y≧0.526+0.0114x……(I)
5≦x≦35……(II)
y≦1.32……(III)
【於式(I )、(II)及(III )中,y 是表示曝氣總 流量,x是表示噴嘴流量】。
⑵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記載的海水處理方法 ,其中,於上述第2 步驟中,使第1 步驟調整後的液體 pH值上昇至7.0以上。
⑶第3 項:(刪除)
⑷第4 項:一種海水處理裝置,係利用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2 項所記載的海水處理方法,其特徵為:具備:可將 海水混合在海水脫硫所產生的硫黃成份吸收溶液中來使 pH值至少上升成超過5.5 的海水混合裝置,及設置在上 述海水混合裝置的下游,對上述海水混合裝置調整後的



液體施以曝氣處理就可使pH值更為上昇的曝氣裝置。 ⑸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記載的海水處理裝置 ,其中,上述曝氣裝置配備有具備要放出空氣用的複數 噴嘴之空氣供給裝置,上述空氣供給裝置是一種能以噴 嘴流量為5 ~35 Nm3 /h/m 並且曝氣總流量為0.58~1. 32 Nm3/t- 海水的條件來放出空氣的空氣供給裝置。 ㈢本件舉發證據(即證據2)之說明:
⒈證據2 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第1至4頁): ⑴證據2 為1999年9 月22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1045173C 號「曝氣法海水煙氣脫硫方法及一種曝氣裝置」專利案 ,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2004年8 月20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2 係記載有關曝氣法海水煙氣脫硫方法及一種曝氣 裝置,它包括提取海水、用海水在洗滌塔中洗滌煙氣中 的SO2 ,將吸收了SO2 的酸性海水與未吸收SO2 的海水 摻混、對該混合的海水鼓入空氣來,向混合海水中鼓入 空氣的數量,可以是空氣以標準立方米/ 小時、海水以 立方米/ 小時來計量,其空氣與混合後的海水的比例是 :空氣為從0.1 到1.5 ,海水為1 ;曝氣時間為從2 到 20分鐘以及將曝氣處理後的海水排往海域等步驟。提供 了一種能利用海水資源進行高效、低成本,同時使參與 脫硫的海水排入海中後不造成新的污染的脫硫方法及裝 置(參證據2 摘要,見舉發卷第4 頁)。
⑶證據2 記載曝氣法海水煙氣脫硫方法的技術方案是:它 包括下述步驟:1)、提取海水;2)、用海水在洗滌塔中 洗滌煙氣中的SO2 ;3)、將吸收了SO2 的酸性海水與未 吸收SO2 的海水摻混;4)、對該混合的海水鼓入空氣來 進行曝氣,向混合海水中鼓入空氣的數量,可以是空氣 以標準立方米/ 小時、海水以立方米/ 小時來計量,其 空氣與混合後的海水的比例是:空氣為從0.1 到1.5 , 海水為1 ;曝氣時間為從2 到20分鐘;5)、將曝氣處理 後的海水排往海域。
⑷證據2 記載用於所述方法的曝氣裝置,它包括曝氣池(6 ) 、以及該曝氣池(6) 與洗滌塔(3) 、海水泵(1) 、鼓 風機(11)相連通的通道;曝氣池(6) 中由隔檔分隔成混 合區(6')和曝氣區(6");混合區(6')的混合海水從隔檔 上部進入曝氣區(6")中;混合區(6')下部設有吸收了SO 2 的酸性海水進入口(7) ,其近旁設有未吸收SO2 的海 水注入口(8) ;曝氣通道(9) 的出氣口位於曝氣區(6") 的海水中;曝氣區(6")的上部有海水排出口(10)。



⑸證據2 記載的工藝流程和原理是:提取海水工藝是通過 取水泵(1) 或由流入燃燒設備的冷卻海水來實現的,該 海水在有填料的、或空心等類的洗滌塔(3) 內自上而下 噴淋洗滌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流過該塔的煙氣。因此 ,被洗滌了SO2 的乾淨煙氣可經加熱或不加熱直接通過 煙囪(2) 排入大氣。洗滌了SO2 後的海水,其pH值可以 達3 以下,這時的酸性海水必須進行處理,將其中不穩 定的SO3=氧化成穩定而無害的SO4=,並將其pH值恢復至 與環境水質相同程度才能排入自然環境,如大海,否則 ,一來為水體環境保護的標準所不容,二來由於SO3=不 穩定,仍會釋放出SO2 而使大氣環境保護的努力前功盡 棄。為此,可將吸收了SO2 的酸性海水與一定量的未吸 收SO2 海水在曝氣池(6) 的混合區(6')中摻混,使其pH 值達到5.5 以上,然後進入曝氣區(6"),並在該區通過 鼓風機(11)和曝氣通道(9) 向混合的海水中鼓入大量空 氣,即曝氣。在混合海水出口(10)處,其pH值可達6.5 以上,COD 值的增量可達5 毫克/ 升以下(以上參證據 2 說明書第2 頁第1 行至第3 頁第4 行,見舉發卷第2 至3 頁)。
⑹證據2 揭示,洗滌了SO2 的酸性海水,其pH值可達3 以 下,再和餘下的海水摻混,使海水pH值回升到5.5 以上 。當曝氣的空氣與混合的海水,空氣以標準立方米/ 小 時、海水以立方米/ 小時計算可為0.3 :1 ,曝氣時間 可以為10分鐘。這時排水可滿足pH值6.5 ,COD 增量≦ 5mg/l 的環境保護方面的要求。用於脫除SO2 的海水總 流量,根據需處理的SO2 流量和海水鹼度條件(此處用 海水鹽度表徵),在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計算式確定的 範圍內選取。另在沿海火力發電廠,用於脫硫的海水總 流量(即洗滌海水和曝氣時注入的未吸收SO2 的海水之 和)可與電廠迴圈冷卻水量基本相當,可直接利用這部 分的迴圈海水,勿須另行取水,這樣可以更加節約能源 和設備投資。
⑺此外,證據2 實施例一揭示:
入口煙氣SO2濃度,1200 mg/Nm3
煙氣量1,000,000 Nm3/h(約相當300 MW火電廠煙氣量) 海水鹽度 2.4%
洗滌海水流量 7,000 m3/h
海水總流量 45,000 m3/h
曝氣風量 10,000 Nm3/h
曝氣時間 15分鐘




曝氣區有效容積 11,250 m3
出口煙氣SO2濃度 120 mg/Nm3(脫硫率90%) 排水pH >6.8
排水COD增量 <4.5 mg/l
證據2實施例二揭示:
入口煙氣SO2濃度 2400mg/Nm3
煙氣量 1,000,000 Nm3/h
海水鹽度 3.2%
洗滌海水流量 10,000 m3/h
海水總流量 55,000 m3/h
曝氣風量 20,000 Nm3/h
曝氣時間: 8分鐘
出口煙氣SO2濃度 480 mg/Nm3(脫硫率80%) 曝氣區有效容積 7,333 m3
排水pH >6.5
排水COD增量 <5mg/l
綜上所述,證據2記載的曝氣法海水煙氣脫硫方法及一 種曝氣裝置,造價和運行費用低,煙氣脫硫效率高,且 無次生污染,完全符合環保要求(以上參證據2 說明書 第3 頁倒數第2 行至第5 頁倒數第1 行,見舉發卷第2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日商三菱日立電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