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745號
原 告 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漾實業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
同)497,5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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