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742號
STEV,104,店補,742,201510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742號
原   告 黃建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瑾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1,7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