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700號
STEV,104,店補,700,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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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700號
原   告 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閔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
與原告,並自民國104年4月14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
訴狀載明上開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
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上
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值(如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買賣契約書
、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證明文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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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