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687號
STEV,104,店補,687,201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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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87號
原   告 謝麗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複 代理人 趙子澄律師
被   告 陽碁動力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游麒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游麒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碁動力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
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
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又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則不併計其
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路
0 段00號2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返還予原告,並請求利
息及違約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附帶請求利息及違約金部分
,應不予併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 580,632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房屋:臺北
市○○區○○段○○段0000○號坐落於臺北市○○區○○段○○
段000 地號【參考相鄰區域最低之不動產實價交易價值1 坪10.8
萬經換算成1 平方公尺為32,670元×面積109.6 平方公尺×( 權
利範圍:1/ 1)=3,580,632元】,此有前開建物及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在卷可稽,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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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碁動力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游麒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