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聲字,104年度,24號
STEV,104,店簡聲,24,201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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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代 理 人 王怡今律師
相 對 人 藍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愛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 簡上字第138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 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抗告理由,抗告狀繕本1份,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計 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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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臺幣) │應負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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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聲請人預繳,相對人應│
│ │ │負擔93 %,其餘由聲請人│
│第一審裁判費 │ 3,530元 │負擔。則聲請人應負擔24│
│ │ │7元,相對人應負擔3,283│
│ │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由相對人預繳,相對人應│




│ │ │負擔93 %,其餘由聲請人│
│第二審裁判費 │ 5,295元 │負擔。則聲請人應負擔37│
│ │ │1元,相對人應負擔4,924│
│ │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合 計 │ 8,825元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
│ │ │2.912元 │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包含第一審裁判費3,283元、第二審 │
│裁判費4,924元,其中第一審裁判費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 │
│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為2,912元(計算式:3,28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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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