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4年度,744號
STEV,104,店簡,744,201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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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林廖美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青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7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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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