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4年度,202號
SSEV,104,新簡,202,201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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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202號
原   告 洪玲琴
被   告 吳秀桂即七股美食專賣店
      何乾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市簡易庭(台南市新市區○○路00號)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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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