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 告 大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佳
被 告 太普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森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除支付命令裁判費外,並未繳 納本訴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零叁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宏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陳秀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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