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
聲 請 人 張碧琴
黃程麗華
郭文昌
林良澤
柯俊樑
吳彩鳳
李金俊
翁瑞霙
孫賓城
李坤山
吳彩雯
劉憲政
彭黃彩鸞
戴勝耀
楊曉鈴
施文達
張雲明
劉塗城
陳寶儀
沈添永
吳士君
蔡美鈴
許曉薇
丙○○
甲○○
乙○○
相 對 人 陳圭
陳許牽
陳月蟬
丁○○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 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依據相對人戶籍謄本所登載之住所地寄出之存證信函,雖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送達回執信封在卷可憑,惟查,此或係因相對人未前往郵政 機關領取,或係該期間相對人因故不在前開住所,或係基於其他原因,惟均無從 證明相對人業已遷移不明,足見本件聲請人尚未符合前開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形 ,參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本院公示送達,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鄭敏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