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0年度,428號
SCDV,90,聲,428,200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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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
  聲 請 人 張碧琴
        黃程麗華
        郭文昌
        林良澤
        柯俊樑
        吳彩鳳
        李金俊
        翁瑞霙
        孫賓城
        李坤山
        吳彩雯
        劉憲政
        彭黃彩鸞
        戴勝耀
        楊曉鈴
        施文達
        張雲明
        劉塗城
        陳寶儀
        沈添永
        吳士君
        蔡美鈴
        許曉薇
        丙○○
        甲○○
        乙○○
  相 對 人 陳圭
        陳許牽
        陳月蟬
        丁○○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 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依據相對人戶籍謄本所登載之住所地寄出之存證信函,雖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送達回執信封在卷可憑,惟查,此或係因相對人未前往郵政 機關領取,或係該期間相對人因故不在前開住所,或係基於其他原因,惟均無從 證明相對人業已遷移不明,足見本件聲請人尚未符合前開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形 ,參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本院公示送達,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鄭敏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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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