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2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信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鴻圖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3,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