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4年度,293號
CHEV,104,彰簡,293,2015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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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明川 
送達代收人 吳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鴻圖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9,51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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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