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4年度,265號
CHEV,104,彰簡,265,201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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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簡字第265號
原   告 林錦峯
被   告 楊曜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彰簡字第26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訴外人鉅燁鋼構有限公司所簽發並 由被告背書之發票日民國103年9月18日、付款人台中商業銀 行西台中分行、票號STA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450,000元 支票1張,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戶而遭退票,雖經一再催索,然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對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獲准 核發支付命令送達後,具狀聲明異議略以:該項債權債務尚 有糾葛等語。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 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 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6釐計算,票 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第96條第1項、第133 條規定甚明。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 由單為證。被告僅以書狀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 具體載明抗辯事由,故原告之上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 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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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燁鋼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