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勞簡字,104年度,5號
CHEV,104,彰勞簡,5,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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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勞簡字第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江捷峰即學揚專業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陳建煌 
      武麗君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宥任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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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