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4年度,267號
GSEV,104,岡簡,267,20151002,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韓寶珠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伍佰
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