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4年度,254號
GSEV,104,岡小,254,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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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25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明莉
      簡正杉
被   告 蘇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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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