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4年度,355號
PTEV,104,屏補,355,201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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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黃宏一
      黃宏誼
      黃宏圖
      黃宏隆
      黃宏榮
被   告 胡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2,000 元(計算式:民國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減少土地面積,23,000×24=552,000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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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