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4年度,355號
PTEV,104,屏補,355,201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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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黃宏一
      黃宏誼
      黃宏圖
      黃宏隆
      黃宏榮
被   告 胡麗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按確認經界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土地確認經界後原告可獲得土
  地面積或原告因現在界址減少土地面積之土地公告現值定之
  。請陳報原告確認界址後得獲得或減少土地之面積(以平方
  公尺單位表示約略面積),供本院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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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