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4年度,144號
ILEV,104,宜補,144,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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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高國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建峰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
訴時未提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曹建峰游秋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門牌號碼為宜蘭縣礁溪鄉○○路0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謄
  本、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籍證明資料。
三、按上開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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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