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3年度,207號
ILEV,103,宜簡,207,201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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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207號
原   告 林清塗 
訴訟代理人 林整宏 
被   告 黃美玉 
訴訟代理人 鄒春綢 
被   告 林阿港 
      吳依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0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民國103年11月18日裁定命在該拆屋還地等事件終結以前停 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56頁正反面)。
二、經查,上開民事案件業經裁判確定終結,有本院簡易庭公務 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0頁),並有原告提出之 上開民事判決節本及確定證明書可佐(見本院卷第78至79頁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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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