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4年度,98號
SLEV,104,士聲,98,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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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亞通租賃行即陳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歐昶聖為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未
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惠請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
,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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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