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亞通租賃行即陳明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歐昶聖為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惠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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