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 陳能通
陳正雄
邱陳瑞菊
陳瑞珍
陳双月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四七巷六弄十六號
陳能平 住台北縣泰山鄉○○村○○○鄰○○街二十二巷三
陳能鳳
溫陳金蘭
陳春蘭
聲請人即被告
蘇陳窓妹之繼承人
蘇 立
蘇正富
蘇仁宏
蘇建成
蘇帛珠
蘇碧珠
蘇秀珠
聲請人即被告
劉陳八妹
右聲請人因與原告陳善郎兼陳阿布遺產管理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
五年三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以及附表中關於「陳雙月」記載,應更正為「陳双月」;關於「陳八妹」記載,應更正為「劉陳八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國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