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4年度,677號
SLEV,104,士簡,677,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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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677號
原   告 池宗訓
被   告 聯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 6 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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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