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4年度,399號
SLEV,104,士簡,399,20151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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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399號
原   告 徐德鑾
被   告 林志純
      邱德美
      林志浩
      林志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邱德美」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惠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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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