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簡字,104年度,17號
SLEV,104,士勞簡,17,201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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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台北市私立松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冉筠佩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程立全律師
被   告 VU THI THU HANG(武氏秋恆
      NGUYEN THI THOM(阮氏香)
      QUACH THI GIANG(郭氏江)
      KIEU THI MINH NGUYET(橋氏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上午9 時50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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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