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台北市私立松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冉筠佩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程立全律師
被 告 VU THI THU HANG(武氏秋恆)
NGUYEN THI THOM(阮氏香)
QUACH THI GIANG(郭氏江)
KIEU THI MINH NGUYET(橋氏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上午9 時50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