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89年度,36號
SCDV,89,竹簡,36,200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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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區○○里○○路五四號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四一號五樓
  複 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四一號五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里○○路五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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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