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區○○里○○路五四號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四一號五樓 複 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四一號五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里○○路五四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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