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訴字,106年度,6號
NHEV,106,湖訴,6,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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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6號
原   告 張瀚陽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被   告 顏麗美即顏東溪、顏池之繼承人
      顏沈鳳即顏江松之繼承人
      洪顏錦茶即顏江松之繼承人
      顏鈺蓉即顏江松之繼承人
      顏秀珍即顏江松之繼承人
      顏金陽即顏江松之繼承人
      顏宗宏即顏江松之繼承人
      顏淑箐即顏江松之繼承人
      顏杉欉
訴訟代理人 顏慶芳
被   告 顏國焜
      顏國順
      顏榮勳
訴訟代理人 顏金寬
      顏世傑
被   告 顏進坤
      顏清崴
      顏博彥
      顏福長
      顏雙源
      顏廖瑞月
      顏志賢
      顏志欽
      顏萬庭即顏智隆
      顏蔡秀卿
      顏春滿
      顏聰海
      顏聰華
      顏金寬
      顏世傑
      顏武君
      鄭顏麗英即顏池之繼承人
      顏麗雲即顏池之繼承人
      顏志成即顏池之繼承人
      顏文忠即顏池之繼承人
      顏志恭即顏池之繼承人
      顏金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106 年 8 月 15 日上午 11 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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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