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6號原 告 張瀚陽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被 告 顏麗美即顏東溪、顏池之繼承人 顏沈鳳即顏江松之繼承人 洪顏錦茶即顏江松之繼承人 顏鈺蓉即顏江松之繼承人 顏秀珍即顏江松之繼承人 顏金陽即顏江松之繼承人 顏宗宏即顏江松之繼承人 顏淑箐即顏江松之繼承人 顏杉欉訴訟代理人 顏慶芳被 告 顏國焜 顏國順 顏榮勳訴訟代理人 顏金寬 顏世傑被 告 顏進坤 顏清崴 顏博彥 顏福長 顏雙源 顏廖瑞月 顏志賢 顏志欽 顏萬庭即顏智隆 顏蔡秀卿 顏春滿 顏聰海 顏聰華 顏金寬 顏世傑 顏武君 鄭顏麗英即顏池之繼承人 顏麗雲即顏池之繼承人 顏志成即顏池之繼承人 顏文忠即顏池之繼承人 顏志恭即顏池之繼承人 顏金鍊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106 年 8 月 15 日上午 11 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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