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4年度,95號
CYEV,104,朴小,95,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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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朴小字第95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劉坤助
被   告 謝清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附註:
原告之聲明及請求理由如附件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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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