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4年度,346號
CYEV,104,嘉簡調,346,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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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調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全體被告之真正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等最近之戶籍謄本,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 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以外其餘被告之真正姓名,原告雖記載各被告之住所資料 ,然因欠缺姓名之記載,亦無法特定各被告之住所為何,於 法不合。惟上開情形仍屬得補正之事項,爰依前揭規定,定 期間命原告補正上開資料,並提出全體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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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