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4年度,520號
CYEV,104,嘉簡,520,2015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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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520號
原   告 許麗蘭
      許花子
      許正杰
      許嘉欣
被   告 許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將
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46580分之4098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公同共有,嗣追加請求
被告將310-1地號、310-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46580分之4098
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公同共有。查原告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3,909元【計算式:(土地面
積5,060.39+11.66+42,930.8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600元×應有部分46580分之4098=2,533,909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原告前已繳納2,870元,
尚應補繳2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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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