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04年度,331號
CYEV,104,嘉小調,331,20151019,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331號
原   告 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惟兩造均無訴訟能力, 依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表明兩造之法 定代理人,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兩造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或居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裁定業於104年 10月7日送達原告收受,而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前揭裁定 、送達證書、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 其訴即欠缺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