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404號
原 告 杜惠國
被 告 林保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附件:原告起訴狀及證據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