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
一、坐落彰化縣員林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44建號建物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前開不動產共有人即被告蕭○○之全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所(住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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