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4年度,272號
OLEV,104,員補,272,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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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72號
原  告 余碧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耀盛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51
4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
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仟元;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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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