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72號
原 告 余碧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耀盛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51
4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
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仟元;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