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281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施教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施玉霞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