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3年度,281號
OLEV,103,員簡,281,20151015,4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281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施教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施玉霞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