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童尹嫻
被 告 凡立閥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耀
訴訟代理人 黃禎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就被告所提打卡鐘資料,依序列表每月之各日工資、加
班時數及加班費,並列出加班費之計算方式及計算基礎。
二、應就被告所提證據表示意見。
三、主張兩造約定之每月基本工資(不含加班費及其他給付)
之證據(如有證人,其姓名及住所)。
四、主張損害賠償之項目,係屬財產上之損害或非財產上之損
害,及此部分請求之依據。
貳、被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自受雇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每月基本工資(
一定期間內應屬固定,例如某年某月起至某年某月止為新
臺幣若干,加班費及其他給付則依此計算金額)文件,及
原告之人事資料。如拒不提出或未提出,即推定原告主張
之基本工資為真實。
二、應就所提打卡鐘資料,依序列表每月之各日工資、加班時
數及加班費,並列出加班費之計算方式及計算基礎。
三、就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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