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簡字第9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代理人 林仁傑
施英任
被 告 彭明松
謝坤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謝坤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元由被告謝坤程負擔,其餘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 定,即可明瞭。經查,原告原僅起訴請求被告彭明松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嗣追加謝坤程為被告,並請求其應連帶 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經被告謝坤程無異議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開規定,視為同意追加,先予敘明。二、被告謝坤誠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彭明松從事汽車引擎維修業,與從事烤漆業之被告謝坤 程向訴外人陳樑耀承租門牌號碼彰化縣北斗鎮○○路0段000 號鐵皮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經營「禾鉅汽車修配廠」。系爭 建物於民國102年3月1日因渠等疏未注意引起火災,致燒燬 由原告承保,被保險人國道公路警察局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 -00號轎式巡邏車(下稱甲車)。
(二)甲車經福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修,國道公路警察局受有修 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72,250元之(零件352,250元、工資
70,000元、塗裝50,000元)損害,原告以全損方式理賠國道 公路警察局182,490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三)被告謝坤程因疏未注意致發生火災事故,延燒原告承保之甲 車,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四)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保險法第 53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2,490元,及自追加 被告謝坤誠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稱:
(一)被告謝坤程則以:
1.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壹電視新聞記者曾在火災當天即時現場 報導,經觀看該新聞報導,赫然發現本件起火點在引擎部倉 庫處,案發當時消防人員忙著往該處灑水灌救,至於烤漆爐 排氣管處則一片漆黑,並未著火,此有現場報導救火之壹電 視新聞影片可證,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認定起 火點在烤漆爐排氣管下方處,顯屬有誤。
2.依晉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就禾鉅汽車修配廠所為之保全施工 配置圖,即明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漏未對引擎 部倉庫繪製配置圖,亦漏未詳加調查,致將本件起火點引擎 部倉庫處,誤認該坍塌處係屬烤漆部使用範圍,顯屬有誤。 3.案發當時被告謝坤程、彭明松及訴外人黃志盛三人面向系爭 建物的大門前聊天,訴外人吳愫珍當時在辦公室背對著系爭 建物(即面向大門口)看電視,三人同時突然聽到三聲巨大 的爆炸聲,看到火花從後面引擎部倉庫上方天花板開始一直 掉落到地上,火花快速漫延至烤漆爐後方天花板。此與彭明 松於102年3月2日在消防局第四大隊北斗分隊第一次談話筆 錄所稱:「我轉頭看的時候是看到後面屋頂那邊,靠近廁所 那邊,看到火已經在燒了,我看到的是屋頂的泡棉在燃燒, 上面的泡棉燃燒滴落到底下的溶劑…」、「我第一眼看到是 從靠近廁所屋頂那邊燒出來的。」、「火勢從後面燒出來。 」、「(問:對於建築物燒燬有無意見陳述?)我覺得是因 為電線的問題所以發生火災。」等語相符;且訴外人許錫欽 在消防局第四大隊北斗分隊102年3月2曰第一次談話筆錄所 稱:「我從我的後花園看到,禾鉅汽車的廠房窗戶內有強烈 的火光,從判斷可能是電杆到驚覺是火災不到幾秒鐘的時間 ,那種火光的情形很像是易燃物去燃燒到,成長速度非常快 。」,訴外人許錫欽所指起火點就是窗戶那個位置,而該處 即係引擎部倉庫與廁所中間,並非烤漆爐排氣管處;再者, 訴外人劉宜蒼在消防局第四大隊北斗分隊3月2日第一次談話
筆錄所稱:「當時我就拿滅火器往後面衝,打開後門看到後 方(註:即指系爭建物西北側引擎部倉庫位置)修配廠鐵皮 屋簷的窗戶都是紅色的,屋上方的火已經往北側蔓延,剛時 火勢很大,且有爆炸聲,已經來不及滅火了,…」,訴外人 劉宜蒼當時打開後門所見鐵皮屋坍塌處,即係引擎部倉庫, 亦即其所指起火點處係在引擎部倉庫上方位置,此有現場相 片可稽,而烤漆部位置在修車廠西南側;另訴外人塗顏淑娟 在消防局第四大隊北斗分隊3月2日第一次談話筆錄亦稱:「 …我聽說禾鉅汽車那邊開始起火的,聽說是疑似在電焊,幾 秒鐘後火勢就失控無法撲滅了。」;尤甚者,訴外人黃志盛 於103年3月11日在本院刑事庭(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13號刑 事案件)審理時,檢察官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消防局回 函之倉庫物品配置圖。(提示卷證並告以要旨)訴外人黃至 聖(實為黃志盛之誤打)答:(用筆圈出起火位置並簽名, 證人看到起火的位置是在倉庫後方的屋頂中間偏右的位置。 )按依訴外人黃志盛前開用筆圈出起火之位置即係在引擎部 倉庫之位置;訴外人許錫欽於103年3月11日在上開刑事庭審 理時,辯護人問:提示談話筆錄第36頁倒數第四行和偵卷第 155頁現場照片,你說確定起火點是窗戶位置。你指的窗戶 是這個照片上的窗戶嗎?(提示卷證並告以要旨)訴外人許 錫欽答:(確認並簽名)對。我看的窗戶就是照片中窗戶看 進去的位置。訴外人許錫欽前開用筆圈出確認並簽名之起火 位置,即係在引擎部倉庫位置,並非烤漆室。足證本件彰化 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認定:「起火處位於該址烤漆 爐排氣管下方附近,起火原因以風扇運轉卡住風管噴出高溫 鐵屑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云云,誠屬臆測,完全與事 實不符。
4.被告彭明松出院後發現其於102年3月2日第一次之供述對其 不利,故其於102年3月19日自行再至消防局第四大隊北斗分 隊製作談話筆錄,並改稱:「1.這次來補充意見是因為我受 傷後,重回到現場陪同勘察以後,才想到一些之前沒回想到 的事情。2.當時是先聽到兩三聲爆裂聲,然後看到是烤漆爐 的大排氣管旁邊冒黑煙,接著就火柱直衝天花板,引燃天花 板的泡棉,事後有問過水電工,烤漆爐的上面是沒有電線的 。3.謝坤程是烤漆部門的負責人,我彭明松是引擎部負責人 ,各自作業合租廠房,資金各自獨立。要申請成立工廠,必 須要有一個人出來當負責人,不能兩個同時掛名,所以實際 上,還是兩個人都是各自部門負責人,只是我掛名去申請而 已。」云云,顯係嗣後卸責之詞,殊不足採。
5.本件火災發生當時烤漆爐排氣風箱是被烤漆室和多輛待維修
之車輛擋著,被告彭明松案發時衝進廠內移車時,根本不可 能看得到排氣風箱,烤漆室為一個類似貨櫃屋,被告彭明松 嗣後改辯稱:是因烤漆室爆裂引起火災云云,惟查當時烤漆 室內有一輛待烤漆的車輛,如被告彭明松所言屬實,那烤漆 室早就因爆裂而四分五裂飛散出去,怎麼會烤漆室僅是被火 燒的痕跡呢?足證被告彭明松所述不實。
6.訴外人即被告彭明松之配偶吳愫珍案發當時在辦公室內坐看 電視(背著對著系爭建物),中間相隔兩個櫃、辦公室牆壁 、停放在場內之多部待修車輛、烤漆室進氣管等足以遮蔽其 視線,無法目擊到起火位置,故吳愫珍在消防局第四大隊北 斗分隊102年3月2日第一次談話筆錄稱:「我不清楚起火點 在何處及燃燒的物品。」,符合事實及經驗法則。詎吳愫珍 嗣後為迴護被告彭明松,方才稱:「…因我起身要換手機電 池,走到辦公桌,側身時看見烤漆爐位置火很大,還沒發現 火光時,聽到外面有人在聽到碰的一聲,烤漆爐氣爆彈飛, 往正門方向彈飛。……」云云,顯為不實,其係偏頗迴護之 詞,不足採信。
7.本件火災發生後在彰化基督教醫院做筆錄時,被告2人均跟 消防人員說案發當時聽到三聲巨大爆炸聲,但談話筆錄卻將 被告彭明松所稱記載為「我有聽到類似鞭炮的聲音」,而將 被告謝坤程所稱記載為「聽到屋頂有三聲鐵板聲」,此顯與 當時供述內容不符。
8.引擎部倉庫位置天花板全部坍塌下來,被火燒的嚴重變形、 扭曲,且引擎部倉庫內有一個總電源開關、連外牆也是變形 扭曲,而烤漆室位置外牆,只有受到燒痕而已,足證本案燒 毀最嚴重的地方是在引擎部倉庫位置處,亦可見案發當時聽 到的三聲巨大爆炸聲,是從引擎部倉庫傳出,其起火點應在 引擎部倉庫無疑。
9.依被告彭明松於102年3月2日在消防局第四大隊北斗分隊第 一次談話筆錄稱:「(問:火災現場之廠房建築物內部有無 存放易燃性或化學物質?數量及名稱為何?)廠房內部有放 置機油,數量約20-30箱,位置在廁所正對面,即是北方的 角落。」足證被告彭明松所稱放置機油之處,即係其所屬之 引擎部倉庫位置,詎前開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竟漏未對該引擎部倉庫繪製配置圖,致前開彰化縣消防局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將本件起火點引擎部倉庫處,誤認該坍塌處 係屬烤漆部使用之範圍,顯屬有誤。而本案引擎部倉庫囤積 各類油品甚多,被告彭明松卻在其102年6月11日刑事答辯一 狀(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679號)附上一堆 進貨單據,卻惟獨漏未提出油品類的進貨單,被告彭明松意
在卸責,至為灼然。
10.從彰化縣消防局鑑定報告書上所附的照片編號34、35二張可 以看到引擎部倉庫的位置,但該照片編號34、35內容說明卻 記載:「禾鉅汽車修配廠北側停放之汽車、鐵皮牆壁及靠牆 擺放之鐵櫃架、工具等受燒燬、變形、變色由東向西逐次嚴 重。」乙語,核與事實不符。
11.從彰化縣消防局鑑定報告書上所附的照片編號36—張可清楚 看到引擎部倉庫裝潢的鐵架、旁邊鐵皮破損嚴重及一個電源 總開關箱,但該照片編號36內容說明卻記載:「禾鉅汽車修 配廠西北側擺放之鐵架向南側到塌嚴重,另靠西面牆壁擺放 鐵架完好,惟以南側鐵架彎曲較嚴重。」乙語,核與事實不 符。蓋如前所述,本案起火點顯然是引擎部倉庫處。惟因前 開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漏未對引擎部倉庫繪製 配置圖,亦漏未詳加調查,致誤認該坍塌處係屬烤漆部使用 之範圍。
12.從彰化縣消防局鑑定報告書上所附的照片編號50、52,清楚 看到修車廠西側的坍塌照,此乃引擎部倉庫位置使用處。但 該照片編號50、52內容說明卻記載:「禾鉅汽車修配廠西側 通道受燒情形,以東側烤漆艫、鐵皮屋頂受燒燬損、坍塌、 變色較嚴重。」乙語,誠與事實不符。蓋該處坍塌的位置剛 好在引擎部倉庫的正前方,並非在烤漆部使用位置。 13.從彰化縣消防局鑑定報告書上所附的照片編號92、93所示, 因烤漆室於案發後已被拆除,如前所述,烤漆室為一個類似 貨櫃屋,烤漆爐排氣風箱是被烤漆室和多輛待維修之車輛擋 著,被告彭明松案發時衝進廠內移車時,根本不可能看得到 排氣風箱,炯Q告彭明松現場所指初期發現濃煙竄出在排風 管處云云,顯為不實,意在卸責。
14.訴外人即系爭建物出租人陳梁耀於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稱 :「101年1月至同年3月的租約應該是只有被告彭明松」。 且全部房租是被告彭明松(筆錄誤載彭坤程)匯入至陳梁耀 戶頭。另陳梁耀自述其所申請的一個獨電分成五個分錶,廠 房建造完成時,只設立二個電錶等語【參102年5月24日偵訊 筆錄】。可見電力本來是足夠用電,但陳粱耀又分租給其他 4個用戶(門牌號碼:同路段607-1號、607-2號、607-3號、 6074號),其中上質股份有限公司(門牌號碼:同路段6074 號)是做重機槭,品佳饅頭(門牌號碼:同路段607-1號) 做生產包子饅頭,皆為高耗電力的行業。電線維修方面全由 陳梁耀叫水電工來維修拉電線。綜上前開所述,暨參酌被告 彭明松案後初供所稱:「我覺得是因為電線的問題所以發生 火災。」、證人塗顏淑娟亦稱:起火點聽說是疑似在電焊等
語,益徵本案是係因用電因素造成失火,尚與烤漆爐排氣風 扇運轉卡住風管無關。
15.從彰化縣消防局火災現場所附的照片編號83、84、85、86所 示,排氣風箱的風扇完整未有刮痕,且風扇也未斷裂。況, 訴外人黃志盛於102年3月2曰在消防局第四大隊北斗分隊談 話筆錄時業已證稱:「(問:烤漆爐進風馬達及出風馬達最 近是否有異常現象?)沒有異常現象。…」、「(問:烤漆 爐進風管道及出風管道間?風扇最近是否有異常現象?...) 沒有異常現象,…」。至於案發後何以本案發現有風扇葉卡 住之情形?此是否因救災當時大量灌水造成風扇受損壞卡住 ,實不得而知?足證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認定:「起 火處位於該址烤漆爐排氣管下方附近,起火原因以風扇運轉 卡住風管噴出高溫鐵屑…」云云,顯與前開卷證事實不符。 亦足證被告彭明松嗣後改辯稱:是因烤漆室爆裂引起火災云 云,顯係不實之言。
16.訴外人黃志盛業已證稱案發當時排氣風箱的風扇並無異常或 故障,所以本件烤漆爐排氣風扇只有在做排氣,何來造成風 扇軸承異常或風扇運轉卡住呢?且風扇軸承如果運轉卡住, 如何從風管噴出高溫鐵屑?如何引燃排氣中之易燃氣體呃? 況,現場經多次採證,並未在現場發現有鐵屑,是則,何來 認定有高溫鐵屑噴出呢?尤甚者,若果真如起訴書所稱:係 因烤漆爐排氣風扇軸運轉異常,扇葉運轉中卡住排氣管壁, 摩擦噴發高溫鐵屑云云,是則,排氣風扇一定會先鬆動,進 而打到風箱之風壁,造成風箱破損和風扇斷裂,但何以迭如 前述本件風箱並未有刮痕、風扇亦未斷裂呢?益徵前開鑑定 結論認定:「起火處位於該址烤漆爐排氣管下方附近,起火 原因以風扇運轉卡住風管噴出高溫鐵屑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 大。」云云,洵屬臆測,與本案事證不符。
17.從彰化縣消防局火災現場所附的照片編號80,烤漆室內下方 有儲水池,裡面會儲存水,作用是把排氣風扇排出的一些徵 麈或氣體經過水池過濾後,才由排氣風管排出氣體。故不可 能如檢察官起訴書所稱:「…摩擦噴發高溫鐵屑,引燃排氣 中之易燃氣體與排氣管內積存之易燃微物,延燒作業區上方 廠棚隔熱泡棉,引發大火,…」之情形存在。
18.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現場位置圖並無繪製「 辦公室」及「引擎部倉庫」,即明前開彰化縣消防局採證顯 有疏漏,有關本件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因其漏未對引擎部 倉庫繪製位置圖,亦漏未詳加調查,致將本件起火點引擎部 倉庫處,誤認該坍塌處係屬烤漆部使用之範圍,誠屬有誤。 19.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時,並未通知被告謝坤程前往勘
查現場說明,僅通知被告彭明松至現場堪查說明,被告彭明 松才有機會說謊及誤導消防人員偵辦方向,此由前開刑事卷 內現場位置圖並無繪製「引擎部倉庫」乙節,即明負責人被 告彭明松意在卸責。而彰化縣消防局勘查人員未查明及此, 卻僅聽憑被告彭明松及其配偶吳愫珍到場之片面之詞,遽予 判斷起火點及起火原因,誠有失公允,亦因而導致鑑定結論 與事證不符之矛盾。尤甚者,被告彭明松於出院後,為求卸 責於102年3月19日自行再至消防局第四大隊北斗分隊製作捏 造不實之談話筆錄,如先聽到兩三聲爆裂聲,然後看到烤漆 爐的大排氣管旁邊冒黑煙,接著就火柱直衝天花板,引燃天 花板的泡棉云云,蓋當時被告彭明松正在移車根本不可能看 到以上情形,且有多輛待維修車及烤漆室擋住視線,如何看 到烤漆爐的大排氣管旁邊冒黑煙呢?是被告彭明松所述不實 。
20.本件火災發生時,壹電視新聞即時有做現場直播報導,全國 皆知,並非被告謝坤程所捏造,此參壹電視新聞光碟影片從 00:01起00:10之現場直播報導與彰化縣消防局103年1月20 日函覆本院民事庭(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案件)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之搶救人員抵達火災現場所拍攝之相片第一 、二、三、四張對照比較,兩者顯屬吻合,即明壹電視新聞 當天係即時在現場做火災報導。詎被告彭明松103年2月6日 在前開案件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辯稱:「關於被告謝坤程所 檢附之壹電視新聞報導(民事聲請再鑑定狀所附證物一照片 等資料),係因火災發生後之採訪、錄影資料,並非原始之 起火點,離火災發生已近至少半小時、一小時以後之資料, 與本件發生火災毫無關聯之資料,亦與鑑定無關,應予排除 ,避免誤導鑑識人員。」云云,顯係卸責之詞。況查,起火 點應係被燒最嚴重的地方,此由壹電視新聞報導明顯看出引 擎部倉庫位置前天花板已場陷、後牆、西北側牆壁皆變形、 彎曲、坍塌、焦黑嚴重,火舌全在引擎部倉庫位。 21.彰化縣消防局102年12月4日彰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 院刑事庭(102年度易字第913號刑事案件)之說明二謂:「 …本案於現場勘查時,拆解排氣風管後,發現風扇葉片其中 一葉片卡住風管壁,並試用手指發動葉片運轉是事實(參閱 本局M13C01S1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火災現場照片用紙80、81 、83、84、85、86 ' 87 )。……汽車烤漆所使用揮發性物 質係易燃,其蒸氣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 熱能引起燃燒爆炸,且當風扇停止時容易殘留排氣管,應定 期性清理,否則經長時間存積後容易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 燒爆炸。…」云云,尚與事實不符:
⑴蓋風扇或因係搶救時,消防單位強力射水造成風扇的卡住, 因此無法轉動。且消防單位最先搶救部署射水的區域,是西 北方為引擎部倉庫位置,且依壹電視現場直播新聞報導明顯 看出引擎部倉庫位置之天花板已嚴重塌陷、後牆、西北側牆 壁皆嚴重變形、彎曲、坍塌、焦黑嚴重,火舌全在引擎部倉 庫位置。後來才延燒至烤漆室才會受燒損,加上強力大量射 水造成風扇的卡住。
⑵前開鑑定結論謂:研判起火原因為起火處位於該址烤漆室排 氣管附近,起火原因風扇運轉卡住風管噴出高溫鐵屑引起火 災之可能性較大云云,但現場並未採集到任何鐵屑,風箱亦 未有刮痕,風扇也未斷裂或造成巨齒狀,何來如鑑定書所稱 摩擦噴發高溫鐵屑?何來風扇運轉卡住風管壁?況果真風扇 已卡住,那又如何能打到風管壁?是鑑定結果與事實不符。 22.彰化縣消防局102年12月4日彰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前 開本院刑事庭之說明四謂:「…依據轄區出動觀察紀錄到達 時狀況(二)所述:「到達現場帶隊官……確認現場為連續 7棟一樓高之鋼構鐵皮造工場,其中「禾鉅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東側大門冒出黑色濃煙並有火焰竄出建築物屋頂,禾鉅 汽車工場?西側區域已陷火海,但東側靠近大門處2樓夾樓辦 公室則冒出黑色濃煙,未有火舌冒出…。……本案依據現場 燃燒現象及初期搶救、目擊證人所述,研判火流應位於噴漆 房西南側之排氣管內下方附近先起火燃燒後,引燃排氣風管 ?揮發性漆霧及易燃積垢,迅速向上引燃鐵皮屋頂之泡棉迅 速擴大燃燒……」云云,尚與事實不符:
⑴蓋依前開函覆第3頁第24至26行所載:「…可見火災現場初 期以禾鉅汽車工場內西(內)側區域燃燒最猛如烈,也是最 先搶救部署射水的區域。」,足證消防單位也認為案發當時 火燒最嚴重的地方為西北方,是其最先搶救部署射水的區域 ,而西北方即為引擎部倉庫位置,起火點應係被燒最嚴重的 地方,即再再顯示本案起火點是在引擎部倉庫位置,當時消 防單位也全力搶救引擎部倉庫位置的西北方,後來再搶救烤 漆室,因長時間燃燒才造成烤漆室受損。再參酌壹電視現場 直播新聞報導明顯看出引擎部倉庫位置之天花板已嚴重塌陷 、後牆、西北側牆壁皆嚴重變形、彎曲、坍塌、焦黑嚴重, 火舌全在引擎部倉庫位置。因此,依前開諸多事證所示,本 案起火點確實係在引擎部倉庫位置,而非烤漆室排氣管位置 。
⑵如前所述,案發當時被告謝坤程、彭明松及訴外人黃志盛三 人面向修車廠內的大門前聊天,訴外人吳愫珍當時在辦公室 內背對著修車廠(即面向大門口)看電視,三人同時突然聽
到三聲巨大的爆炸聲,看到火花從修車廠後面引擎部倉庫上 方天花板開始一直掉落到地上,火花快速漫延至烤漆爐後方 天花板;此與負責人被告彭明松於102年3月2曰在消防局第 四大隊北斗分隊第一次談話筆錄所稱:「我轉頭看的時候是 看到後面屋頂那邊,靠近廁所那邊,看到火已經在燒了,我 看到的是屋頂的泡棉在燃燒,上面的泡棉燃燒滴落到底下的 溶劑…」、「我第一眼看到是從靠近廁所屋頂那邊燒出來的 。」、「火勢從後面燒出來。」、「(問:對於建築物燒燬 有無意見陳述?)我覺得是因為電線的問題所以發生火災。 」等語吻合,足證本案起火點確實係在引擎部倉庫位置,而 非烤漆室排氣管位置。
⑶至於本案修車廠負責人被告彭明松出院後發現其前開供述對 其不利(其究係主動發現或被人告知,不得而知?),故其 於102年3月19日自行再至消防局第四大隊北斗分隊製作談話 筆錄,並改稱:「1.這次來補充意見是因為我受傷後,重回 到現場陪同勘察以後,才想到一些之前沒回想到的事情。2. 當時是先聽到兩三聲爆裂聲,然後看到是烤漆爐的大排氣管 旁邊冒黑煙,接著就火柱直衝天花板,引燃天花板的泡棉, 事後有問過水電工,烤漆爐的上面是沒有電線的。3.謝坤程 是烤漆部門的負責人,我彭明松是引擎部負責人,各自作業 合租廠房,資金各自獨立。要申請成立工廠,必須要有一個 人出來當負責人,不能兩個同時掛名,所以實際上,還是兩 個人都是各自部門負責人,只是我掛名去申請而已。」云云 ,核與事實不符,蓋烤漆爐排氣風箱是被烤漆室和多輛待維 修之車輛擋著,被告彭明松案發當時衝進廠內移車,根本 不可能看得到排氣風箱,烤漆室為一個類似貨櫃屋,益徵被 告彭明松顯係嗣後卸責之詞,殊不足採。至於彭明松嗣後於 102年11月19日在本院民事庭(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 案件)亦自承係禾鉅汽車修護廠之實際負責人無誤,並非如 其於102年3月19日自行再至消防局第四大隊北斗分隊製作談 話筆錄所稱:只是我掛名去申請而已云云。
⑷至於被告彭明松配偶吳愫珍案發當時在辦公室內坐看電視( 背著對著修車廠),中間相隔兩個櫃、辦公室牆壁、停放在 場內之多部待修車輛、烤漆室進氣管等足以遮蔽其視線,無 法目擊到起火位置,故吳愫珍在消防局第四大隊北斗分隊3 月2日第一次談話筆錄才稱:「我不清楚起火點在何處及燃 燒的物品。」吳愫珍稱:不清楚起火點在何處及燃燒的物品 ,符合事實及經驗法則。詎吳愫珍嗣後為迴護其夫彭明松, 方才改辯稱:「…因我起身要換手機電池,走到辦公桌,側 身時看見烤漆爐位置火很大,還沒發現火光時,聽到外面有
人在喊,…聽到碰的一聲,烤漆爐氣爆彈飛,往正門方向彈 飛。……」云云(參102年5月24日檢訊筆錄),顧為不實, 其係偏頗迴護之詞,不足採信,且吳愫珍談話筆錄雖稱:「 …我有看到烤漆老闆拿滅火器作滅火動作…。」云云,惟查 火災當時,被告謝坤程見狀衝人廠內要拿滅火器滅火,因滅 火器是放在烤漆室排氣管旁邊,被告謝坤程才去拿滅火器要 減火,但當被告謝坤程拿到減火器時,發現修車廠後面(西 北方)已陷入火海,被告謝坤程趕快丟掉滅火器逃生,故吳 愫珍前開證詞不足以認定本案起火點是在烤漆室排氣管位置 。
⑸訴外人許錫欽在消防局第四大隊北斗分隊102年3月2曰第一 次談話筆錄所稱:「我從我的後花園看到,禾鉅汽車的廠房 窗戶內有強烈的火光,從判斷可能是電悍到驚覺是火災不到 幾秒鐘的時間,那種火光的情形很像是易燃物去燃燒到,成 長速度非常快。」,其所指起火點就是窗戶那個位置,而該 處即係引擎部倉庫與廁所中間,並非烤漆爐排氣管處。至於 證人許錫欽於102年5月24日檢察官勘驗現場時稱:「….依 我當時所見情形,火勢是從我所見中間鐵欄窗戶靠場房,如 火災鑑定報告現場排氣管位置附近。」云云,訴外人許鍚欽 所稱:「如火災鑑定報告現場排氣管位置附近」乙語,顯與 事證不符。
23.彰化縣消防局102年12月4日彰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前 開本院刑事庭之說明五謂:「…因本案研判起火處位於該址 烤漆房排氣管下方附近,故倉庫處非起火處,就未再進一步 勘查倉庫位置附近是否有油類、化學物品等燃燒之痕跡。」 云云,顯屬疏漏:
⑴蓋如前所述,原刑事卷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第1 頁現場位置圖並無繪製「辦公室」及「倉庫(註:即引擎部 倉庫)」、第62頁火災現場相關位置圖亦無繪製「倉庫」。 惟查,彰化縣消防局103年1月20曰函覆本院民事庭(102年 度重訴字第174號、樂股)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1頁「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現場位置圖,嗣後才補繪製「辦公 室」及「倉庫」、第頁火災現場相關位置圖亦補繪製「倉庫 」(但第63、64、65頁火災現場相關位置圖亦未繪製「倉庫 」位置)。即明前開彰化縣消防局採證顯有疏漏,有關本案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因其漏未對引擎部倉庫繪製位置圖, 亦漏未詳加調查,致將本件起火點引擎部倉庫處,誤認該坍 塌處係屬烤漆部使用之範圍,誠屬有誤。故前開鑑定認定顯 與事實不符,殊不足採。
⑵況依被告彭明松於102年3月2日在消防局第四大隊北斗分隊
第一次談話筆錄坦稱:「(問:火災現場之廠房建築物? 部有無存放易燃性或化學物質?數量及名稱為何?)廠房? 部有放置機油,數量約20-30箱,位置在廁所正對面,即是 北方的角落。」足證負實人被告彭明松所稱放置機油之處, 即係其所屬之引擎部倉庫之位置,詎前開彰化縣消防局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竟漏未對該引擎部倉庫繪製配置圖,如此重 要且顯而易見的事證在本件火災調查報告竟漏列,亦漏未詳 加調查,其何以致之,不得而知?惟致前開彰化縣消防局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將本件起火點引擎部倉庫處,誤認該坍塌處 係屬烤漆部使用之範圍,顯屬有誤。
⑶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3658)的規定,將火災分成四種 主要類型:A類火災(甲類普通火災)、B類火災(乙類油品 類火災)、C類火災(丙類電器火災)、D類火災(丁類金屬 火災)。①A類火災(甲類普通火災):指建築物家具等使 用之材質,如木材、紙張、棉織物、纖維物、裝飾物品、塑 膠、橡膠等之固體可燃物質引起之火災。②B類火災(乙類 油品類火災):指石油類、油漆類、植(動)物油類、有機 溶劑類等可燃性液體、以及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乙炔氣等 易燃性氣體所引起火災③C類火災(丙類電器火災):指如 電壓配線、電動機器、變壓器等通電之電氣設備所引起之火 災。④D類火災(丁類金屬火災):凡由鉀、鈉、鎂、鋰等 可燃性金屬(活性金屬)及禁水性物質所引起的火災。雖然 電力是引起火災的原因,但是在火災分類中將電氣火災特別 歸為一類,所要強調的是在消防滅火時要注意會有遭受感電 、電擊的額外危險。引擎部倉庫位置天花板全部坍塌下來, 被火燒的嚴重變形扭曲,且引擎部倉庫內有一個總電源開關 、連外牆也是變形扭曲,而烤漆室位置外牆,只有受到燒痕 而已,足證本案燒毀最嚴重的地方是在引擎部倉庫位置處, 亦可見案發當時聽到的三聲巨大爆炸聲,是從引擎部倉庫傳 出,其起火點應在引擎部倉庫無疑。蓋被告彭明松在引擎部 倉庫實際堆放的化學物品眾多,非只是潤滑油而已,如機油 、化油器清潔劑、汽油清潔引擎零件、去漬油…眾多化學物 品,且多是閃燃的化學物品。況,如前所述,被告彭明松亦 自承在系爭引擎部倉庫內部有放置機油,數量約20-30箱之 多,均屬前開B類火災(乙類油品類火災)之易燃物品。 24.彰化縣消防局102年12月4日彰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前 開鈞院刑事庭之照片3、照片4標註謂:「禾鉅汽車修理場西 南角落木製倉庫燒燬情形」乙語【附件17】,實係「禾鉅汽 車修理場西北角落木製倉庫燒燬情形」之誤載。 25.訴外人吳愫珍乃被告彭明松之配偶,是渠等嗣後翻供之詞所
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詎本院及台中高分院刑 事庭未查明及此,遽信被告彭明松與其配偶吳愫珍嗣後不實 之翻供之詞,亦未查明釐清前開諸多疑點,率爾認定本案起 火點位在烤漆爐處,誠屬有誤。
26.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彭明松則以:
1.被告彭明松已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 字第3679號不起訴處分,故被告彭明松無賠償責任。 2.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除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業 據其提出相符之查核單、估價單、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影本 等件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 174號民事案件卷宗、102年度易字第913號刑事案件卷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1號刑事案件卷宗 、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核閱屬實,堪信為真 實。是本件之爭點厥為:被告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詳述如下。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 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6條、第21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修理材料以新 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 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 5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謝坤程部分:
⒈查被告彭明松從事汽車引擎維修業,與從事烤漆業之被告謝 坤程向訴外人陳樑耀承租系爭建物經營「禾鉅汽車修配廠」 。渠等間既各自分擔租金、水電費、招聘員工、承攬工作, 且各自使用電表及自己之作業區域與機器設備,互不干涉或 代理他方之業務、系爭建物於102年3月1日發生火災,致燒 燬由原告承保之甲車、甲車經福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修, 國道公路警察局受有修復費用472,250元之損害,原告以全 損方式理賠國道公路警察局182,490元等情,此有原告提出 提出相符之查核單、估價單、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影本等件 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⒉又本件火災發生後,彰化縣消防局即共4次前往現場勘查, 依其鑑定結果(此有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
可稽):
⑴起火戶研判:依據現場燃燒現象、相關人員談話筆錄、轄區 消防分隊出動觀察紀錄所述,以彰化縣北斗鎮中寮里○○路 0段000號之汽車修配廠先起火燃燒,火勢由該址向他處擴大 延燒,與報案人吳愫珍、目擊者許錫欽、劉宜蒼、被告談話 筆錄吻合,研判彰化縣北斗鎮中寮里○○路0段000號汽車修 配廠(即系爭建物)為起火戶。
⑵起火處研判:依據燃燒後狀況,勘查系爭建物鐵皮屋頂以西 側受燒坍塌、變色較嚴重並向南坍塌;南面鐵皮牆壁受燒變 色嚴重;比較西面鐵皮牆壁受燒以南側變色較嚴重,研判火 流應來自西南方向。而系爭建物北半段受燒情形,該區域停 放之汽車、鐵皮牆壁及靠牆擺放之鐵櫃、鐵架、工具等,受 燒由東向西燬損、變形、變色逐次嚴重,以距離西面牆壁約 3公尺處,鐵皮屋頂向南剝落,鐵架向南彎曲、傾倒較嚴重 ;另靠西面牆壁擺放之鐵架完好,惟以南側鐵架彎曲較嚴重 ,研判火流來自西南方向。又系爭房屋南半段受燒情形,前 側木製裝潢隔間之辦公室燒燬;中區南北向停放之汽車受燒 以西面燬損、變色較嚴重,研判火流來自烤漆爐方向。就系 爭建物西側通道受燒情形,以東側烤漆室、鐵皮屋頂受燒燬 損、坍塌、變色較嚴重;另其西南角落建置磚造廁所,北面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