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4年度,209號
PDEV,104,斗小,209,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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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小字第209號
原   告 謝神男
被   告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志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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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