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4年度,13249號
TPPP,104,鑑,13249,20151016

1/1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49 號
被付懲戒人 周淑貞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周淑貞申誡。
事 實
甲、教育部移送意旨:
本部所屬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護理師周淑貞,因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相關違法事實、行 政責任之認定,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104 年 4 月 8 日函辦理「軍 、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 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審計處勾稽比對截至 103 年 8 月底止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為軍、公、教人 員投保資料,及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核 結果,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護理師周淑貞具有公司 負責人或董監事身分者及具有商號負責人身分者異常資料 。
(二)案經學校查明結果,周員為護理師(74 年到職),因不 諳法令規定,於 93 年 11 月 2 日兼任洧望商行負責人 ,雖後來無營業事實,但不知應主動申請歇業,致於 104 年 5 月才辦理歇業登記。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機事業(第 1 項)。公務員違反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 4 項)。依司 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略以,前項所謂先予撤職,即 係先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二)周員違失行為,經該校 104 年度公務員考績委員會第 4 次會議,決議周員兼職案,屬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兼 任樣態八:明知並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 人,且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依法移付懲戒並停職。 本部爰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之規定,移請貴 會審議。
三、審酌周員在職表現認真負責,積極任事,具青少年場域戒菸 教育合格種子教師,尤其積極關懷學生違規吸菸之輔導教育 ,成果斐然,懇請貴會從輕議處。
四、附件證物:
證 1. 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



證 2. 周員兼任洧望商行商業登記資料、洧望稅籍證明、洧 望商行歇業證明(屏東縣政府函)。
證 3. 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104 年度公務員考績委 員會第 4 次會議紀錄。
證 4. 周員停職令。
證 5. 附表 1- 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附表 2- 懲處原則 表(銓敘部版)。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有關教育部以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且實 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依法移送貴會懲戒 1 案,謹申辯 如下:
1.洧望商行設立於 93.11.02 ,負責人登記周淑貞,設籍地 址為屏東市○○路○○○號 1 樓。因經營不善於 95.5.25 停止營業搬離該址。
2.該店為美容美體加盟店,有店長及專業美容師駐店服務, 本人實為出資加盟開店,未參與店內銷售及服務,偶而利 用下班之餘巡店察訪。
3.本人於 93 年支領營利所得 9163 元、94 年 54982 元 、95 年 13745 元。
4.該營業所稅籍經國稅局屏東分局訪查因無營業事實,於 99.03.24 列入廢止通報屏東縣政府工商科撤銷登記。 5.目前該商行經本人 104.05.15 申請歇業登記,於 104.06.01 行文照准。
6.有關本人兼職經營商業情事,乃因個人家庭感情及經濟因 素,且不諳法令,以致違反規定,深知錯誤願意悔改。 7.本人 93 年經歷人生極大的風暴,在婚姻感情觸礁的同時 ,因著接觸一幫加盟店經營者,在不慎考慮之下,索性開 店來尋求自我成就感,這無非是把自己帶入更深的禍害中 ,經濟的缺口越滾越大,驕傲不服輸愛面子,徹底使我一 無所有,在 95.07.15 結束了婚姻,還背了巨額負債。 8.人的盡頭是神的起頭,在兩個月後 (95.09)我進入教會 聽到了福音。神真知道我的痛苦、疲累、傷心,對於我的 過失,我沒有埋怨,我覺得自己是個做錯事的孩子,我向 主認罪,承認自己錯了,我努力倚靠自己卻失敗了。主耶 穌如同浩瀚大海中的浮木,我緊緊抓住祂,原來這才是我 要尋求的倚靠,心中開始有盼望、喜樂及平安。 9.愛裡的管教~~上帝是光,在他毫無黑暗。當神的話及聖經 的真理進來,就如光一樣照明我心中的黑暗。經上說:我 們若認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



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主愛我,救我脫離罪惡, 饒恕我一切過犯,並洗盡我的罪孽,我已經走出罪的控告 及羞辱,因為赦罪的愛使我沒有懼怕,讓我可以勇敢站立 不致絆跌,神幫助我得勝,並在我一切事上得勝。 10.感謝神,點燃我對內埔農工的使命感,可以重新開啟我對 教育及生命靈魂的負擔,神不但親自堅固我,神就像我的 老師,一路為我開道路,給我創意、方法及資源,好多從 神來的想法及意念不斷的湧出,一路上靠著神可以使我愛 人、愛工作(證 1)。
11.神是公義、聖潔~~當全國禱告網絡不斷為台灣職場禱告時 ,天開了光進來了,所有在政府機關不公不義的事都要顯 明了,禱告震動了台灣的政治界,轉化旅程又邁進一大步 。感謝在內埔農工被舉發的是我,而不是他人,因為主已 在施恩寶座前赦免了我一切過犯,那被囚的心已得釋放, 我可以坦然無懼面對神,也願意面對上級主管的懲處。信 主不代表人生一帆風順,而是在各樣患難當中仰望倚靠神 。神是愛,在急難中,祂與我同在,祂必要施恩憐憫搭救 我。
12.最後共勉之~~”敬虔加上知足,便是大利”。幫助我建立 良好的工作態度,堅持用誠實及盡責的工作態度,度過每 一天。忘記背後,努力面前,向著標竿直跑。
13.95 年至 103 年考績通知書,除 96 年及 102 年考列 乙等外,年年皆考列甲等,從未受過任何懲處(證 2)。 14.針對被付懲戒人因不諳法令,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 甚至有違法之虞;惟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 ,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 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二、附件證據:
證 1. 被付懲戒人自 98 年至 104 年工作表現及各項執行 活動。
證 2. 被付懲戒人自 95 年至 103 年考績通知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周淑貞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護理師,因 不諳法令規定,於 93 年 11 月 2 日兼任洧望商行負責人 ,至 95 年 5 月間停止營業,惟未申請歇業,然因無營業 事實,於 99 年 3 月 24 日經稅捐機關列入廢止通報屏東 縣政府工商科撤銷登記。嗣於服務機關告知其兼職違法後, 已於 104 年 5 月 15 申請歇業登記並已獲准。二、上開事實,有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 表、被付懲戒人兼任洧望商行商業登記資料、洧望稅籍證明



洧望商行歇業證明(屏東縣政府函)、國立內埔高級農工 職業學校 104 年度公務員考績委員會第 4 次會議紀錄等 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其事,僅辯稱 :該店為美容美體加盟店,有店長及專業美容師駐店服務, 渠實為出資加盟開店,未參與店內銷售及服務,偶而利用下 班之餘巡店察訪;而渠所以兼職經營商業,乃因個人家庭感 情及經濟因素,且不諳法令,以致違反規定,深知錯誤願意 悔改,請求從輕懲處云云。惟經核其所辯僅得作為處分輕重 之參考,不得作為免責之依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 所為,其在 10 年追懲期間內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 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 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周淑貞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