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28 號
被付懲戒人 洪泰輔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洪泰輔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查被付懲戒人前於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正任內,為查 詢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號之申登人 基本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竟於非公務使用之情形下,基於 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 98 年 3 月 30 日上午 11 時 10 分許及同年 4 月 9 日下午 5 時 32 分許, 於臺中市○○區○○路○號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隊(現改制 為偵查第六大隊)內,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閱通 聯及使用者資料申請單」上虛偽登載「案情說明:陳○○槍 砲案」、「資料用途:陳○○槍砲案」之不實事由,使其主 管陷於錯誤,而核准其查詢,足生損害該局管制調閱行動電 話門號使用人及通聯紀錄之正確性。
二、被付懲戒人於查得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號之電信資料 後,竟疏未注意致上開查詢所得之應秘密文書資料,經不詳 管道洩漏予尚暘徵信社譚○祥,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於 104 年 1 月 13 日以 102 年度偵字第 26971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經該院 104 年 6 月 8 日 以 104 年度訴字第 270 號刑事判決書判決:犯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犯過失洩漏 國防以外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以下同)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柒萬元,全案並於同年 7 月 6 日確定,被付懲戒人爰依 上開刑事判決書於同年 8 月 5 日繳納罰金柒萬元整。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違 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度偵字第 26971 號起訴書 1 份。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70 號刑事判決書 1 份。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東刑地 104 訴 270 字第 1040072569 號函 1 份。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 8 月 5 日沒金字
00000000 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洪泰輔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24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洪泰輔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務正。其前 於任職該刑事警察局原偵查第六隊(現改制為偵查第六大隊 )偵查正期間,為查詢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號、 0000000000 號之申登人基本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竟於非 公務使用之情形下,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 98 年 3 月 30 日上午 11 時 10 分許及同年 4 月 9 日下午 5 時 32 分許,於臺中市○○區○○路○號即上揭 偵查第六隊內,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閱通聯及使 用者資料申請單」上虛偽登載「案情說明:陳○○槍砲案」 、「資料用途:陳○○槍砲案」之不實事由,使其主管陷於 錯誤,而核准其查詢,足生損害該局管制調閱行動電話門號 使用人及通聯紀錄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於查得行動電話門 號 0000000000 號之電信資料後,竟疏未注意致上開查詢所 得之應秘密文書資料,經不詳管道洩漏予尚暘徵信社譚吉祥 ,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 104 年度訴字第 270 號刑事判決論以: 「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又犯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柒萬元。」,於 104 年 7 月 6 日確定,被付 懲戒人並已依上開刑事判決於同年 8 月 5 日向上揭檢察 署繳納柒萬元完畢。以上事實,有上揭刑事判決、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中院東刑地 104 訴 270 字第 1040072569 號函 (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及被付懲戒人繳款收據等影本在卷可 稽。被付懲戒人於本會審議程序中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 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 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爰審酌公 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 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洪泰輔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2 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