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4年度,13195號
TPPP,104,鑑,13195,201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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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195 號
被付懲戒人 楊士樑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衛生福利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楊士樑申誡。
事 實
甲、衛生福利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楊士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 13 條第 2 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 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規定,報請移送貴會審議。二、楊員自 92 年 6 月 20 日起任職臺灣省立臺中醫院(現改 制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以下簡稱臺中醫院)約用主治醫 師,復於 101 年 9 月 1 日陞任該院師(三)級醫師職 務,經其自述於 94 年投資盈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為 5% ,在該公司僅為股東身分,並未擔任任何董監事職 務。另后豐商務會館股份有限公司乃是盈嘉健康管理有限公 司於 96 年轉投資的公司之一,主要經營項目為飯店管理。 擔任后豐商務會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一職,乃是由盈嘉健康 管理有限公司指派擔任該法人代表的董事,已提出請辭董事 一職。
三、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資事業。但投資於非屬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 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 責任股東,或非執行事業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 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第 2 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 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第 4 項)公務員違反第 1 項、 第 2 項或第 3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司法院 37 年 6 月 21 日院解字第 4017 號函解釋,服務法第 13 條 第 4 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 依法移送懲戒。另查銓敘部 103 年 4 月 29 日部法一字 第 1033843029 號書函略以,該部歷次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除採實質認定(指實際發生營業 行為及違反該項但書規定之投資行為)外,尚包括形式認定 (如擔任民營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公司尚未正式對外營業前 申請商業執照行為及借名投資違反該項但書規定等)。銓敘 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略以 ,各主管機關針對適用服務法且適用公務員懲戒法者,如經 服務機關調查後業已釐清責任,且審認係屬形式上違法,並 對公務員品位形象侵害輕微者,程序上似無一律予以停職之



必要。
四、楊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其持有盈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普通股份比 5% ,投資 總額未逾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投資總額百分之十之規 定,惟其擔任該公司董事,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 稱「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 董事或監察人」之行為,案經本部臺中醫院考績暨甄審委員 會 104 年第 7 次會議審議決議違法,並歸類於銓敘部之 兼任態樣認定標準表 7: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五、另案經本部臺中醫院調查過程,楊員對於其擔任該院師(三 )級醫師,所學及相關職務內容,係屬醫療照護層面,致使 不察法令而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規定一節,並無爭執。 又楊員於該院通知,即配合調查,並於獲悉違法後積極改正 ,更自行提出相關資料,自述雖擔任董事職務,惟並無實際 參與實際經營及支領報酬,爰審酌楊員並非故意違法,行為 後態度配合良好,情節確屬輕微;且鑑於臺灣整體醫療環境 及人力流失之困境及陳員之醫療專業、專才對於持續配合衛 生福利部推動公醫政策及使命,持續照護及促進大臺中地區 民眾健康與福祉之需要,懇請從輕懲戒,末以敘明。六、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1.本部臺中醫院考績暨甄審委員會 104 年第 7 次會議紀 錄。
2.本部臺中醫院投資事業、經營商業之兼職情形調查表(含 確認版)。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有關衛生福利部以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核有違失,移送貴會懲 戒 1 案,謹申辯如下:
被付懲戒人負責之業務職掌與之前擔任之董事乙職並無關聯 :
1.被付懲戒人係於 92 年 6 月 20 日至 101 年 8 月 31 日受聘為臺中醫院之約用醫師,復於 101 年 9 月 1 日起陞任為該院公職醫師。前述期間,被付懲戒人除從 事臨床醫療工作外,亦擔任國際醫療衛生中心主任一職, 積極參與西非醫療衛生合作計畫之推展與執行,並親身投 入國際人道救援行動,迄今 10 餘年,終略有成,已使我 國建立起「積極參與國際醫療事務」之國際形象,並有效 拓展臺灣國際能見度。
2.被付懲戒人所學為醫學專業,所從事者亦為臨床醫療工作



,平日全心投入於診間看診及上開醫療事務,不諳公務員 服務法關於「不得經營商業」之相關規定,致誤認原兼任 之董事既與現職毫無關聯,且未實際參與事業經營及支領 報酬,應非屬首揭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範範 圍。是當知悉被付懲戒人之上述情形核屬違反服務法規定 時,甚感詫異,為免造成所屬機關困擾,乃當即辭退董事 一職,亦見被付懲戒人自始即無違反法令規定之故意。二、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 狀,並注意行為人之品行、行為後之態度等事項,為處分輕 重之標準。本件被付懲戒人自擔任公職以來,戮力從公,未 曾懈怠,僅因長期專注於醫療專業事務,致有前開違失,惟 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 討自省,懇請貴會衡酌上情,從寬處理,予以不受懲戒或從 輕懲戒之處分。
三、證物名稱:
103 年國際醫衛暨人道援助分享會-國際醫衛暨人道援助 10 年回顧。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楊士樑係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改制前為臺灣省 立臺中醫院,下稱臺中醫院)醫師。其自 92 年 6 月 20 日起任職該院約用主治醫師,自 101 年 9 月 1 日起晉 用為該院師(三)級醫師職務。緣於 94 年間被付懲戒人投 資盈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盈嘉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5%;而后豐商務會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后豐商務會館公司 )乃盈嘉管理公司於 96 年所轉投資之公司。被付懲戒人於 96 年間因不諳法令規定,經盈嘉管理公司指派為該法人代 表,擔任后豐商務會館公司董事。嗣經服務機關告知有違公 務員服務法規定後,旋即辭卸該項董事職務。
二、上開事實,有臺中醫院考績暨甄審委員會 104 年第 7 次 會議紀錄、臺中醫院投資事業、經營商業之兼職情形調查表 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臺中醫院考績暨甄審委員會 104 年第 7 次會議書面調查資料及在本會所提申辯中亦均 坦承其事,申辯意旨雖稱:渠所學為醫學專業,所從事者亦 為臨床醫療工作,平日全心投入於診間看診及上開醫療事務 ,不諳公務員服務法關於「不得經營商業」之相關規定,致 誤認原兼任之董事既與現職毫無關聯,且未實際參與事業經 營及支領報酬,應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範 範圍,嗣後當知悉上述情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時,已立 即辭退董事一職云云。惟經核所辯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 ,不得作為免責之依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



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 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 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楊士樑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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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后豐商務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務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