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6年度,1913號
CHDM,106,交簡,1913,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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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5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志成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志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 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 識程度,勉強維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本 件於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告經警送往醫院救治,經抽血檢測 結果,測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166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 度值為每公升0.83毫克,已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之情形,猶駕駛輕型機車於道路上,漠視公眾交 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其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考被告本件酒後駕車行為「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違規車種:機車,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之情形)最低須繳納 新臺幣(下同)67,500元之裁量標準,本罪之法定刑為2年 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2月),得併科20萬元 以下罰金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106年度偵字第5678號│
│ 被 告 黃志成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1樓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黃志成自民國106年4月30日13時許起至同日16時許止,在彰│
│ 化縣彰化市金馬路之某羊肉爐店,食摻有米酒之羊肉爐湯後│
│ ,隨即基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址騎乘車│
│ 牌號碼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46分許,行經彰化市│
│ ○○路0段000號前,不慎與黃旭緯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 -LK│
│ 號自小客車發生車禍。嗣警到場處理,黃志成則送往醫院救│
│ 治並對之實施抽血檢測,於同日17時51分許測得其血液中酒│
│ 精含量達166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166而查 │
│ 獲上情。 │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訊據被告黃志成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證人黃旭緯
│ 之證述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 二-1、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 現場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影本、現場及監視器擷取照片、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表等在卷可佐。是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 檢 察 官 李莉玲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 日│
│ 書 記 官 盧彥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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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