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4年度,92號
CLEV,104,壢簡聲,92,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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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李家銘
相 對 人 圓光寺
法定代理人 邱榮翰
訴訟代理人 徐嘉虹
相 對 人 元化院即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法定代理人 劉素貞
相 對 人 鄒莊玉蘭
      莊育成
      莊育英
      莊心妹
      莊玉菊
      劉邦辰
      劉佩如
      莊玉甘
      莊張茶妹
      莊李桂香
      莊英達
      莊英秋
      莊淑媛
      莊育欽
      温莊玉緞
      張莊玉秀
      莊玉琴
      莊玉美
      莊玉玲
      莊玉霞
      莊玉炎(莊黃嬌妹繼承人)
      莊育園(莊黃嬌妹繼承人)
      莊興妹(莊黃嬌妹繼承人)
      莊玉春(莊黃嬌妹繼承人)
      莊足妹(莊黃嬌妹繼承人)
      余振松
      余振祥
      余振基
      余振海
      余振涼
      余素鳳
      劉余英妹
      邱金鳳
      邱秀蘭
      薛石水
      邱薛宏
      薛邱源
      邱薛達
      薛進富
      薛愃憓(原名薛春蓮)
      陳金瑞
      莊訓泉
      莊邱鳳溝
      莊育金
      莊育進
      莊育清
      莊君瑞
      莊玉李
      莊金爐
      許牡丹
      洪莊客妹
      袁莊素妹
      莊立宸
      莊佳宏
      莊子楹
      張家豐
      張慶煌
      張財茂
      張竣翔
      張桂媛
      游莊嚴妹
      余莊三妹
      江莊雲妹
      莊新妹
      莊李桂英
      莊育郎
      莊育明
      莊大緯
      黃金臺
      黃金賢
      黃淑貞
      黃淑美
      陳阿坤
      劉學甲(劉成福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貴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劉淑華
      劉月妹
      曾福財
      曾阿明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福
      羅小鈴
      羅兆隆
      郭羅美娥
      羅美華
      羅美渶
      劉坤錫
      劉坤漢
      蔡劉玉琴
      劉品秀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劉家增
      莊葉細妹
      呂江阿呅
      江明華
      黃英明
      劉奕增
      葉步奎
      程松齡
      程美玉
      范義光
      劉學浪
      劉學琳
      劉奕斌
      劉奕雄
      劉成華
      劉學鳯
      劉學堯
      劉學佐
      吳劉富美
      劉學淦
      劉學興
      劉世堰
      劉世棟
      江國連
      江長流
      江木堂
      江金錫
      江牡丹
      江月嬌
      鍾菱臻
      葉萬文
      葉新源
      葉新華
      葉新龍
      劉黃春妹
      黃銀華
      黃貴蘭
      呂巫玉嬌
      巫清東
      巫采璇
      巫清國
      巫鳳英
      呂英雄
      呂英輝
      呂政哲
      呂文龍
      呂淑霞
      呂芳礽
      呂智偉
      呂琮安
      劉奕鐘
      葉煥亮
      葉煥星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鍾日鴻
      劉學章
      劉學財
      鍾維龍
      劉學增
      吳劉蘭香
      王珍瑛
      鍾瑞媛
      陳永杰
      劉學活
      劉學泙
      劉學添
      劉學治
      劉瑞珠
      彭汝瑄
      李新彬
      劉世祿
      吳劉秀妹
      劉世隆
      朱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
      梁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高英妹
      劉世港
      劉世海
      劉世璋
      劉金娥
      劉金桃
      劉秋菊
      劉美珠
      劉美容
      劉美齡
      劉世景
      劉世爕
      劉碧雲
      劉彩雲
      劉謝愛蘭
      簡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郕
      林劉絨妹
      游劉寶珠
      劉奕正
      劉世貴(謝劉玉嬌繼承人)
      劉世錦(謝劉玉嬌繼承人)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劉桂玉
      劉奕龍
      劉世新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奕星
      劉奕雄
      劉奕滿
      莊育金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沛晴
      姜林和枝
      林四妹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顧劉玉嬌
監 護 人 顧緒健
相 對 人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雪娥
      張家豪
      張語真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華
      陳秀娥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陳曾淑梅
      曾文芳
      游象祺
      游象群
      游象宏
      游娟玲
      張許來春
      林許阿柑
      彭素雲
      江朝進
      劉世淏
      劉瑞香
      劉瑞玉
      劉瑞珍
      劉瑞英
      劉桂枝(陳瑞玉之承受訴訟人)
      黎黃細妹
      黎鑒德
      黎俊宏
      黎保成
      黎雅娟
      黎雅惠
      黎世榮
      黎世興
      陳黎金玉
      黎金祝
      黎金月
      黎金美
      黎金枝
      黎碧月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劉炎侯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相 對 人 黎錦蓮
      劉伯章
      劉麗雲
      丁宗權
      丁澤澔
      丁翠雲
      丁淑媛
      林美玲
      陳翰祥
      陳翰宗
      陳瑋儀
      羅美堯
      羅美舜
      羅美雲
      劉佐妹
      劉鴻水
      何泰雄
      何菊英
      劉何麟英
      李何雲英
      張火龍
      張明政
      張玉珍
      湯陳清玉
      何淑兒
      湯岳勳
      湯雅惠
      湯蒲運
      湯端容
      湯正元
      鄭湯淑玉
      林菊
      林忠信
      湯正希
      魏寶鳳
      湯玉宇
      林哲廣
      林姵岑
      莊宜真
      林哲男
      湯阿玉
      林月梅
      湯淑嬌
      劉鳳蘭
      劉鳳玉
      劉鳳梅
      賴平妹
      劉奕書
      劉奕文
      劉玉梅
      宋國成
      宋國賢
      宋秋月
      宋秋容
      黃劉梅珍
      張盈橙
      張稟豐
      張月霞
      張庭芸
      呂劉桂蘭
      劉美玉
      劉俐禛
      劉美鳳
      劉奕全
      劉阿雪
      蔡劉春蘭
      徐劉英
      劉奕豐
      鍾長清
      鍾尊湘
      鍾尊祥
      鍾華湘
      謝國庫
      黃銀和
      黃銀升
      黃寶珠
      黃寶榮
      黃寶蓮
      莊王英妹
      莊育賢
      莊育輝
      莊育朝
      莊育藤
      莊玉鶯
      莊淑惠
      許蔡冬梅(許阿波之承受訴訟人)
      莊陳幼(莊訓拋之承受訴訟人)
      莊育維(莊訓拋之承受訴訟人)
      莊育淼(莊訓拋之承受訴訟人)
      莊承泰(莊訓拋之承受訴訟人)
      莊育熨(莊訓拋之承受訴訟人)
      莊育梩(莊訓拋之承受訴訟人)
      莊育興(莊訓拋之承受訴訟人)
      莊玉娥(莊訓拋之承受訴訟人)
      葉盛坤(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葉德宗(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葉德乾(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琴(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黃乾河(葉步奎信託任務終了)
      葉秀英(劉文珠之承受訴訟人)
      蕭玉杉(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蕭錦能(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顧瑪莉(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顧樸(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高忠良(賴新妹之承受訴訟人)
      蕭慧怡(黃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蕭玉枝(黃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謝尚達(劉謝玉嬌、謝劉桂欗之繼承人)
      謝尚明(劉謝玉嬌、謝劉桂欗之繼承人)
      許宗欽(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泰(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寶(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斌(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珍(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劉黃平妹(劉奕波之繼承人)
      劉慧君(劉奕波之繼承人)
      劉慧玲(劉奕波之繼承人)
      葉安婷(劉奕波之繼承人)
      劉育璿(劉奕波之繼承人)
      莊文山(莊秋妹之繼承人)
      劉金蓮(莊秋妹之繼承人)
      莊淑華(莊秋妹繼承人)
      莊淑美(莊秋妹之繼承人)
      丘貴誠(莊秋妹之繼承人)
      莊淑玲(莊秋妹之繼承人)
      陳紅妹(曾隆藩之繼承人)
      曾朝麟(曾隆藩之繼承人)
      曾瑞媛(曾隆藩之繼承人)
      曾瑞華(曾隆藩之繼承人)
      李靆(李逢麒之繼承人)
      王坤榮(王湯玉姬繼承人)
      王添財(王湯玉姬之繼承人)
      王承富(王湯玉姬之繼承人)
      王彩鑾
      王彩真(王湯玉姬之繼承人)
      王彩蓮(王湯玉姬之繼承人)
      王彩霞(王湯玉姬之繼承人)
      王彩修(王湯玉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文書之影印費、 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 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 同法第77條之23第1 項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於 民國104 年6 月2 日經本院年度壢簡字第741 號判決確定, 並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應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之 比例負擔訴訟費用額。又本件聲請人主張之訴訟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24,385元(含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公示送達 登報費5,810 元、土地測量規費10,600元、戶籍謄本規費 6,975 元),均由聲請人即原告先行墊付,亦據聲請人提出 相符之單據,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經核其中裁 判費用、土地測量規費及公示送達登報費均屬訴訟費用之一 部,又聲請戶籍謄本係聲請人依本院指示於該案中提出,為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 項所指之「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 費用」,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是聲請人主張上開費用均為 本件之訴訟費用,洵屬有據。爰衡酌本件當事人眾多,訴訟 費用比例細瑣,經計算後之數額難以取得整數,故以比例核 算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後,多餘之零頭則由原告負擔,爰依附 表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一:
┌──┬──────┬──────────┬─────────┐
│編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1 │圓光寺 │ │ │
│ │法定代理人:│54000 分之2070 │935 元 │
│ │ 邱榮翰 │ │ │
├──┼──────┼──────────┼─────────┤
│2 │元化院即寺廟│ │ │
│ │元化院觀音佛│54000 分之630 │284 元 │
│ │祖 │ │ │
│ │法定代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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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