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69號
原 告 廖妘馨
鄒依錚
鄒傑安
鄒竣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榮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