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4年度,969號
CLEV,104,壢簡,969,201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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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69號
原   告 廖妘馨
      鄒依錚
      鄒傑安
      鄒竣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榮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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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