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871號
原 告 廖妘馨
鄒傑安
鄒竣安
鄒依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雲正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