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543號原 告 徐家珠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被 告 古民雄 古文興 古文德 古文財 古文生 陳盛爐 陳炫光 陳裕程 古蘭英 麥玉蘭 胡古窓妹 葉邱鳳妹 葉佳權 葉佳衡 葉年春 葉寶珠 葉寶蓮 古鏡堂 葉日炳 古鄧阿貞 古國樑 古國濱 古國通 古美琴 黃葉玉英 姜葉桂英 葉桂妹 張素香 徐源昌 徐崇信 徐碧姿 徐歷堂 徐湘惠 徐詩晴 徐欣如 徐歷均 曾美燕 徐玉樹 徐詩婷 徐純芳 徐王竹英 徐歷鋃 陳徐繡錦 徐繡玉 徐采如 麥良棟 麥良政 麥良治 林徐蘭英 姜徐梅英 徐菊英 林徐桂英 徐寶英 莊日春 莊勝德 莊勝興 莊玉隆 莊玉聖 莊玉章 莊惠美 莊惠華 張國朋 張寶龍 張楹雄 張國銨 張素涵 張瑞琴 姜溫森妹 范姜溫美英 彭及昱(彭武郎之繼承人) 彭及蔚(彭武郎之繼承人) 彭慧珍(彭武郎之繼承人) 彭子瑛(彭武郎之繼承人) 彭如秀(彭武郎之繼承人) 温魏素娥 温世君 温世斌 温文君 羅梁滿妹 吳秀英(徐歷昆之繼承人) 徐瑋哲(徐歷昆之繼承人) 徐代銘(徐歷昆之繼承人) 徐代琳(徐歷昆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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