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4年度,327號
CLEV,104,壢簡,327,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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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壢簡字第327號
原   告 李璟翔
訴訟代理人 李英正
被   告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寺信也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於本院審理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小寺信也,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有民國104 年 7 月28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於法並 無不合,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以新臺幣(下同)40萬 元,向他人購入被告所生產2004年式2000C.C、車牌號碼000 0-00號、已經前手使用6 年之中古汽車(下稱系爭汽車), 該車於103 年9 月11日由訴外人李英正駕駛,行經桃園市平 鎮區○道0 號高架北上63.5K 處自燃起火後毀損。系爭車輛 於行進中燃燒,於103 年10月8 日經桃園市消防局二次鑑定 報告與會學者專家,一致認同排除剎車油、變速箱油、動力 方向盤油及機油漏油燃燒之可能性,而直接指出不排除油料 洩漏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而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檢查報 告中亦一一排除上述油料燃燒之可能性,惟其認為車輛於事 發前一切正常,但因燃油系統管路都已燒光,故排除該系統 起火之可能性,卻無法說明車輛起火原因,僅以車輛燒光一 語帶過。系爭車輛既為被告所設計、生產、製造,被告對其 所生產之產品應有相當程度之品質保證,若車輛於行進當中 自燃危及消費者之安全,且該油管於保養手冊及購買時均未 附警語,要求消費者保養更換,有違企業責任。另原告所有 與系爭車輛同款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於99年6 月13日 於國道三號北上165K處亦於行進中起火燃燒,顯見被告同型 車輛自燃機率超高而引發懷疑,但被告卻罔顧消費者之權益 敷衍了事。爰依消費者保護法法第7 條、第10條之1 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二、被告則以:原告主要係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規定對為系



爭車輛之生產者之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並主張系爭車輛欠缺 安全性及係因油料洩漏引起火災而就油管於保養手冊及購買 時未附警語要求消費者保護更換云云。原告固提出桃園縣政 府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主張系爭車輛燒燬係因油料洩漏引起 ,但一則經查桃園縣政府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係稱:「起火 原因:不排除油料洩起火災之可能性」,並未確定係因油料 洩漏引起火二則,本件經原告於火災後多時始指定之中部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沒有直接關係)鑑定結果,已明 載:「可排除車輛品質因素造成火災」云云,故原告本件起 訴已非有據。至於原告所引其他車輛之火災證明書,與本件 無關,不足為原告有利之證明。而消保法第7 條規定係以「 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有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 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為前提' 且原告應舉證證明於系爭車輛流 入市場(本件為93年4 月16日)時,即具上開瑕疵,如不能 舉證,即不得依消保法第7 條規定請求賠償,除觀諸消保法 第7 條規定文義甚明外,並有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356號 民事判決可資參酌。本件依起訴狀所述,系爭車輛係2004年 (93年)款式,並係於93年4 月16日由桃苗汽車公司販售及 由原告於99年間向台中市新車主公司買入(即為二手中古車 ),即系爭車輛流通進入市場之時間為93年4 月16日;而依 原告起訴狀之主張係於103 年9 月11日發生系爭火災,距系 爭車輛進入市場之時間已超過十年,故不能以系爭103 年之 火災推論系爭於進入市場時(93年4 月16日)有不符合當時 科技或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從而參酌前引民事裁判 等,本件應無消保法第7 條之適用,原告本於消保法第7 條 所為本件請求,已非有理。尤有進者,系爭車輛據知係一般 俗稱之白牌車,為系爭車輛使用人李英正所自承即未領營業 車照,而實際作營業使用自無消保法之適用。再者,本件車 型車輛於最初推出時,曾經被告申請交通指定之財團法人車 輛研究測試中心核發車輛型式安全驗合格證明,並經交通部 核准在案,更足反證本件車型車輛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確已符 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無訛。關於油管 保養更換警語部分:系爭車輛總代理商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曾備置使用手冊,經其分區經銷商(如本件之原出售者桃 苗汽車公司)交付每一汽車購買人。經查該汽車使用手冊末 「保養週期表」中已明載:「油箱蓋、油管和燃油蒸發控制 閥連接情形」應於4 萬公里及8 萬公里時各檢查且視需要校 正或更換,暨8 萬公里或48個月之後,每2 萬公里或12個月 檢查一次,即已予警示。本件系爭車輛自交車後至系爭火災 發生時,超過十年之行車時間,及里程數推估超過40萬公里



,但自原告購車後,共僅至和泰指定保養廠(原廠)保養三 次而已(最後一次為100 年8 月26日),被告懷疑系爭車輛 未經正常保養,本件火災疑與未適當保養有關,與系爭車輛 品質無涉。系爭車輛已交車超過十年,供營業使用並行駛里 程數超過40萬公里,其殘值不可能為25萬元。綜上所述,本 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並聲明:㈠原告 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購買被告所出產之系爭車輛,系爭車輛於上揭時 、地行進中發生引擎室自行起火燃燒後毀損,有桃園縣政府 消防局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及車損照片附卷可稽,上揭 事實,應堪認定。而原告以系爭車輛不具備可合理期待之安 全性為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之規定,主張被告就其商 品或服務應負企業經營者之責任,此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經查:
(一)上開車輛於前述時、地起火燃燒,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據報前 往處理,嗣鑑定結論為:經調查本案之起火戶是在平鎮市○ 道0號高架北上63.5K處,起火處是在小客車引擎室處,起火 原因不排除油料洩漏引火之可能性,有該局104年7月27日桃 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可按 。
(二)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 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 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 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 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 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 償責任。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 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一、 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 或接受。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消費 者保護法第7 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分別定有明 文。而消保法所規範之商品責任,其商品有無瑕疵之判斷時 點,為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之時,如瑕疵於商品進入市 場時並未存在,而係因消費者使用相當時期後始發生者,則 非屬該條所規定之商品責任範疇,自無該法之適用。查系爭 車輛於93年4月間出廠時,已通過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 心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檢測,且系爭車輛使用擠壓型快 速接頭燃油管,該燃油管構造內部有一卡榫設計,於油管連



接時即會卡住密合使油管不會鬆脫,並於油管外再以燃油管 固定夾包覆,確保油管不脫落致生危險,故被告辯稱系爭車 輛於出廠時已符合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標準,即屬有據 。
(三)次查,系爭車輛使用人李英正自陳,其經營計程車行,系爭 車輛是作為機場接送營業使用,系爭車輛幾乎由伊在做保養 ,且不否認里程數已超過50萬公里(見本院第83頁背面)。 另系爭車輛出廠逾十年僅三次回原廠保養,時間分別為98年 6 月17日、100 年1 月10日及100 年8 月26日,有中部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5 日中顧字第103016號函覆說明可 按,而李英正自行在外保養有無按系爭車輛使用手冊末「保 養週期表」所載:「油箱蓋、油管和燃油蒸發控制閥連接情 形」應於4 萬公里及8 萬公里時各檢查且視需要校正或更換 ,暨8 萬公里或48個月之後,每2 萬公里或12個月檢查一次 ,適當保養,則不無可疑,況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系爭 車輛至燃燒之前我沒有換過油管,但每次保管我都會看一下 」等語(見本院卷第111 頁),益徵原告未曾更換過油管而 以目測方式代替系爭車輛使用手冊所要求之「視需要校正或 更換」之適當保養方式,顯然原告未善盡系爭車輛適當保養 責任。
(四)原告既不能證明本件事故係由系爭車輛具無預期油料洩漏之 瑕疵所致,亦未能證明在系爭車輛流入市場時,即具上開瑕 疵,是原告使用相當時期後疑未適當保養始發生之系爭車輛 瑕疵,不該當於消保法第7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 定之適用時點,則其依消保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法 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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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