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3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鄭庭華
被 告 邱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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