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豐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義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TRAN VAN HUONG(陳文香)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19,3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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