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9號
原 告 李桂榮
訴訟代理人 林照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鄧桂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住所係設於台 北市○○○路000 號5 樓,非本院轄區,且原告並未提出任 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 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本件應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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